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物?
- A 南迴公路
- B 大安森林公園
- C 便利商店附設停車場
- D 市政府內辦公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管理主體」與「設置目的」來思考:一個場所之所以開放給大眾,是因為政府基於執行公共任務而依法提供的?還是私人企業為了吸引顧客購買商品或服務而自行附設的?這兩種設施在法律性質與管理責任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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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至少這次沒錯到離譜。
- 觀念檢視:所謂公物,在我的課堂上強調過不只一次,它是由行政主體為公共目的所設定,透過法規或行政處分使其直接處於供公眾使用或機關執勤的狀態。選項 (C) 的停車場?拜託,那是私法人(企業)為了賺錢蓋的附屬設施,歸私法管轄,即便事實上給很多人用,它的「本質」依然是個盈利工具,跟「公物」這兩個字一點關係都沒有。這難道還需要我再解釋一遍嗎?
- 難度評估:此題難度為 Easy。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觸及了行政法物權理論的門檻,連「事實上的公眾使用」與「法律上的公物定位」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對你而言將會是一場災難。希望你不是靠猜的。
公物的定義與種類
💡 公物指經公用設定,直接供公眾或行政目的使用之物。
| 比較維度 | 公物 (如公路、公園) | VS | 私法財產 (如超商設施) |
|---|---|---|---|
| 使用目的 | 公共利益或執行行政職務 | — | 私人商業營利或私用 |
| 法律設定 | 須經公用設定(公法行為) | — | 依民法取得權利,無公用設定 |
| 支配規範 | 受公法(行政法)支配 | — | 受私法(民法)支配 |
💬公物之成立關鍵在於「公用設定」與「直接追求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