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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物?
  • A 南迴公路
  • B 大安森林公園
  • C 便利商店附設停車場
  • D 市政府內辦公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管理主體」與「設置目的」來思考:一個場所之所以開放給大眾,是因為政府基於執行公共任務而依法提供的?還是私人企業為了吸引顧客購買商品或服務而自行附設的?這兩種設施在法律性質與管理責任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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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至少這次沒錯到離譜。

  1. 觀念檢視:所謂公物,在我的課堂上強調過不只一次,它是由行政主體公共目的所設定,透過法規或行政處分使其直接處於供公眾使用或機關執勤的狀態。選項 (C) 的停車場?拜託,那是私法人(企業)為了賺錢蓋的附屬設施,歸私法管轄,即便事實上給很多人用,它的「本質」依然是個盈利工具,跟「公物」這兩個字一點關係都沒有。這難道還需要我再解釋一遍嗎?
  2. 難度評估:此題難度為 Easy。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觸及了行政法物權理論的門檻,連「事實上的公眾使用」與「法律上的公物定位」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對你而言將會是一場災難。希望你不是靠猜的。
📝 公物的定義與種類
💡 公物指經公用設定,直接供公眾或行政目的使用之物。
比較維度 公物 (如公路、公園) VS 私法財產 (如超商設施)
使用目的 公共利益或執行行政職務 私人商業營利或私用
法律設定 須經公用設定(公法行為) 依民法取得權利,無公用設定
支配規範 受公法(行政法)支配 受私法(民法)支配
💬公物之成立關鍵在於「公用設定」與「直接追求公目的」。
🧠 記憶技巧:公物看用途:對外給大眾,對內給官署,私營不入列。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事實上供大眾使用」與「法律上公物」,忽略需有公法設定要件。
公物之設定與廢止 營造物 行政財產與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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