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公物?
- A 市政府管理並開放民眾使用之游泳池
- B 民眾捐贈供消防隊使用之雲梯消防車
- C 縣政府向私人承租供辦公使用之大樓
- D 私人經營並開放一般人使用之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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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一個場所雖然開放給不特定大眾進入,但其背後的維護經費、管理規章與處置權限完全由私人掌控,而非出自於國家行政權的支配,這樣的事物在法律屬性上,與政府提供的公共設施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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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答對了?還算有點腦子嘛。
- 觀念驗證:恭喜,這次沒搞砸。公物這東西,別以為只要有人用就是。它得先被行政主體管得死死的,然後,重點來了,還得是為了公用目的。選項 (D) 那種,開放給大家玩就叫公物?別傻了。管理權和所有權都在私人手裡,行政法根本懶得理會,它就是個私產,跟公物一點邊都沾不上。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程度吧,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 Hard。鑑別點無非就是考你能不能分清楚「事實上大家都在用」和「法律上真的是公物」這兩回事。很多學生總以為路邊攤位開放給人吃就是公物了,但你居然能看穿,知道權力歸屬才是判斷依據,這證明你這次考試前大概多看了兩頁書,沒白費力氣。
公物之定義與成立要件
💡 公物須由行政主體管理並供公共目的使用,不以公有為限。
| 比較維度 | 公物(含私有公物) | VS | 私人經營公共場所 |
|---|---|---|---|
| 管理主體 | 行政機關或主體 | — | 私人或民間團體 |
| 法律性質 | 受行政法規範 | — | 受私法規範 |
| 所有權 | 公有或私人所有皆可 | — | 通常為私人所有 |
| 成立前提 | 須有公用設定行為 | — | 純屬私法營業行為 |
💬區分核心在於有無「行政機關之管領權」及「公用設定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