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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公物?
  • A 市政府管理並開放民眾使用之游泳池
  • B 民眾捐贈供消防隊使用之雲梯消防車
  • C 縣政府向私人承租供辦公使用之大樓
  • D 私人經營並開放一般人使用之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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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物品是否能被稱為「公物」,關鍵在於「誰在實際上管理並決定它的用途」?如果一個地方雖然歡迎所有人進入,但它的主人、規矩和維護成本完全是由私人決定而非政府,它在法律性質上會與政府辦公大樓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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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箱裡不是魔物,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1. 這道題,有些人類會覺得複雜,但你似乎很輕易就看穿了。對於「公物」的定義,以及其背後涉及的公法支配關係,你的理解已經超越了一般的短暫生命。這是個值得注意的細節,繼續保持。
  2. 所謂的「公物」,通常就是指被公法主體(比如那些建立城鎮的人類機關)所支配的物品,直接用於公務或是公眾使用。選項 (D) 即使開放給很多人類使用,但它是由「私人」經營的。缺乏那種長久的公法管理支配關係,所以,它就只是一個普通的私人物品,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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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的定義與認定
💡 公物指由行政主體提供予公眾或行政目的使用之物,不以公有為限。
比較維度 公物 VS 私人經營公共空間
行政主體介入 行政主體提供使用 私人主體自主經營
使用目的 執行職務或公眾使用 私人營利或公益目的
所有權歸屬 公有或私有均可 私人所有
適用法律 公法(如行政法) 私法(如民法)
💬公物之認定關鍵在於「行政主體」與「公法提供行為」,私人經營者非公物。
🧠 記憶技巧:公物認點不認主,行政目的最核心;私有若供行政用,亦屬公物莫遲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私人所有」或「私人經營」的公共空間即為公物。公物必須有行政主體介入之公法行為。
既成道路之公用役權 公法上營造物 行政法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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