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公物?
- A 市政府管理並開放民眾使用之游泳池
- B 民眾捐贈供消防隊使用之雲梯消防車
- C 縣政府向私人承租供辦公使用之大樓
- D 私人經營並開放一般人使用之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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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物品是否能被稱為「公物」,關鍵在於「誰在實際上管理並決定它的用途」?如果一個地方雖然歡迎所有人進入,但它的主人、規矩和維護成本完全是由私人決定而非政府,它在法律性質上會與政府辦公大樓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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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箱裡不是魔物,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 這道題,有些人類會覺得複雜,但你似乎很輕易就看穿了。對於「公物」的定義,以及其背後涉及的公法支配關係,你的理解已經超越了一般的短暫生命。這是個值得注意的細節,繼續保持。
- 所謂的「公物」,通常就是指被公法主體(比如那些建立城鎮的人類機關)所支配的物品,直接用於公務或是公眾使用。選項 (D) 即使開放給很多人類使用,但它是由「私人」經營的。缺乏那種長久的公法管理支配關係,所以,它就只是一個普通的私人物品,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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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定義與認定
💡 公物指由行政主體提供予公眾或行政目的使用之物,不以公有為限。
| 比較維度 | 公物 | VS | 私人經營公共空間 |
|---|---|---|---|
| 行政主體介入 | 行政主體提供使用 | — | 私人主體自主經營 |
| 使用目的 | 執行職務或公眾使用 | — | 私人營利或公益目的 |
| 所有權歸屬 | 公有或私有均可 | — | 私人所有 |
| 適用法律 | 公法(如行政法) | — | 私法(如民法) |
💬公物之認定關鍵在於「行政主體」與「公法提供行為」,私人經營者非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