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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直接為公共目的提供人民使用之有體物為公物
  • B 公物以提供公眾使用為前提,所以必屬國家所有
  • C 道路橋樑等直接供公眾使用者,稱為公共用物
  • D 僅供軍隊使用之戰車,稱為行政(公物)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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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一個物品的「使用功能(為了大眾利益)」與「它登記在誰的名下(所有權人)」,這兩者之間是否有必然的、絕對的連結關係?有沒有可能某個東西雖然是私人的,卻負擔了公共服務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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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看來你還沒笨到家。至少懂得公物這東西不是只看誰口袋裡的東西。這點還算有點腦子。

搞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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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之定義與分類
💡 公物以公共目的為核心,不以國家所有為必要條件。
比較維度 公共用物 VS 行政用物
使用主體 不特定之一般大眾 行政機關或特定公務員
設置目的 直接滿足公眾生活需求 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典型實例 道路、橋樑、公園 辦公大樓、軍用設備
💬兩者皆屬公物,區別關鍵在於使用主體是「公眾」還是「行政內部」。
🧠 記憶技巧:物權公私不重要,目的達成最重要;大眾使用叫公共,機關自用叫行政。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在於誤認「公物」必為「公有」,應注意私有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亦屬公物。
公用地役關係 營造物與公物之區分 行政法上之公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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