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直接為公共目的提供人民使用之有體物為公物
- B 公物以提供公眾使用為前提,所以必屬國家所有
- C 道路橋樑等直接供公眾使用者,稱為公共用物
- D 僅供軍隊使用之戰車,稱為行政(公物)用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一個物品的「使用功能(為了大眾利益)」與「它登記在誰的名下(所有權人)」,這兩者之間是否有必然的、絕對的連結關係?有沒有可能某個東西雖然是私人的,卻負擔了公共服務的任務呢?
公務之定義與分類
💡 公物以公共目的為核心,不以國家所有為必要條件。
| 比較維度 | 公共用物 | VS | 行政用物 |
|---|---|---|---|
| 使用主體 | 不特定之一般大眾 | — | 行政機關或特定公務員 |
| 設置目的 | 直接滿足公眾生活需求 | — | 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
| 典型實例 | 道路、橋樑、公園 | — | 辦公大樓、軍用設備 |
💬兩者皆屬公物,區別關鍵在於使用主體是「公眾」還是「行政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