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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物在公權力支配之下,且為國家機關所有
  • B 警車為供行政主體自己內部使用之行政用物
  • C 道路、橋樑等公物之成立,僅得經由法律行為創設
  • D 臺北市所持有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為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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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物品被法律定位為「公物」,其核心特徵在於它「所有權的歸屬(是誰的)」,還是它「服務的目的(用來幹嘛的)」?如果某個物品僅限制由政府公務員在執行勤務時使用,並不開放給一般大眾,那麼在法律分類上,它會被歸類為對外的公眾設施,還是對內的執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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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公物法」的核心分類掌握得相當精準喔!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的呢?
    • 行政用物:這個概念很好理解喔,就像警察叔叔、阿姨們為了執行任務所開的警車。這些是供行政機關內部執行職務所使用的財產,能夠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公務,所以選項 (B) 說警車是行政用物,是非常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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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之定義與分類
💡 公物為直接供公法目的使用之物,受公法支配而非以所有權為限。
比較維度 公物 (Public Things) VS 行政主體之私法財產
目的 直接達成公共目的 增加國庫收入或理財
支配權 公法支配(公法關係) 私法支配(私法關係)
實例 道路、橋樑、警車 國有地出租、股票
所有權 國有或私有均可 必定為行政主體所有
💬公物強調「公法目的使用」,私法財產則強調「國庫資產收益」。
🧠 記憶技巧:行政用自己、公眾用大家、股票是私財、公物不看所有權。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誤以為公物必須為國家所有(所有權與公法支配權之辨析),或將行政主體持有的私法財產(如股票)誤認為公物。
公用地役關係 特別公用物 營造物 公物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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