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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物在公權力支配之下,且為國家機關所有
  • B 警車為供行政主體自己內部使用之行政用物
  • C 道路、橋樑等公物之成立,僅得經由法律行為創設
  • D 臺北市所持有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為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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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一個「公物」時,我們應該優先關注它是「誰所有的」,還是它「被拿來做什麼用」?如果一個物品的用途是為了讓行政機關「自己」能順利推行職務,這跟開放給大眾使用的道路,在法律分類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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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能準確選出 (B),顯示你對公物(Public Things)的分類與特徵已有相當深入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中是區分「行政產權」與「公法權利」的重要基礎。

📖 觀念驗證:為什麼這題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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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的定義與分類
💡 公物係指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並處於公法支配關係下的物。
比較維度 行政用物 VS 公共用物
使用對象 行政機關內部人員 一般不特定公眾
設置目的 輔助行政任務達成 提供公眾福利利用
代表範例 警車、公務電腦 國道、市公立公園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使用者的身分與目的:一為官用,一為民用。
🧠 記憶技巧:行政用官、公共用民;私有可公、法律事實皆可行。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物必須具備「國有」性質,或混淆行政用物與公共用物的使用對象。
公用地役關係 營造物 行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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