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物在公權力支配之下,且為國家機關所有
- B 警車為供行政主體自己內部使用之行政用物
- C 道路、橋樑等公物之成立,僅得經由法律行為創設
- D 臺北市所持有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為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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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一個「公物」時,我們應該優先關注它是「誰所有的」,還是它「被拿來做什麼用」?如果一個物品的用途是為了讓行政機關「自己」能順利推行職務,這跟開放給大眾使用的道路,在法律分類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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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能準確選出 (B),顯示你對公物(Public Things)的分類與特徵已有相當深入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中是區分「行政產權」與「公法權利」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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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定義與分類
💡 公物係指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並處於公法支配關係下的物。
| 比較維度 | 行政用物 | VS | 公共用物 |
|---|---|---|---|
| 使用對象 | 行政機關內部人員 | — | 一般不特定公眾 |
| 設置目的 | 輔助行政任務達成 | — | 提供公眾福利利用 |
| 代表範例 | 警車、公務電腦 | — | 國道、市公立公園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使用者的身分與目的:一為官用,一為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