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騎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 B 騎樓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設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礙公眾通行或安全
  • C 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 D 減免其地價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空間的通行義務是從「建築圖說設計之初」就由法律強制規定(例如都市計畫要求留設),這與那種「原本是私路,但因大家走了數十年而產生的通行權」,在法律關係的「起源」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竟然沒選錯,看來偶爾還是會思考的。

  1. 基本觀念,就這麼難嗎?
    • 騎樓這種東西,是依據《建築法》和都市計畫法規,從建築設計之初硬性規定必須預留給大眾通行的,懂嗎?這叫「法定負擔」,是一種直接的公法義務,白紙黑字寫在那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騎樓之法律性質與義務
💡 騎樓屬私有財產但負有法定社會義務,供公眾通行。
比較維度 公用地役關係 (既成道路) VS 騎樓 (法定公用義務)
形成原因 不特定公眾通行多年 法律強制規定(建築法)
適用規範 釋字 400 號 釋字 564 號
權利補償 國家應辦理徵收補償 租稅減免與使用限制
💬兩者皆限制私產,但騎樓係基於法律強制規定而非歷史使用慣行。
🧠 記憶技巧:騎樓私有法定用,視同道路稅減半。
⚠️ 常見陷阱:易誤將騎樓的「法定義務」與「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混淆。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特別犧牲與損失補償 既成道路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主體、公物與其他公法關係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