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騎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 B 騎樓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設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礙公眾通行或安全
- C 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 D 減免其地價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空間的通行義務是從「建築圖說設計之初」就由法律強制規定(例如都市計畫要求留設),這與那種「原本是私路,但因大家走了數十年而產生的通行權」,在法律關係的「起源」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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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竟然沒選錯,看來偶爾還是會思考的。
- 基本觀念,就這麼難嗎?
- 騎樓這種東西,是依據《建築法》和都市計畫法規,從建築設計之初就硬性規定必須預留給大眾通行的,懂嗎?這叫「法定負擔」,是一種直接的公法義務,白紙黑字寫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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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之法律性質與義務
💡 騎樓屬私有財產但負有法定社會義務,供公眾通行。
| 比較維度 | 公用地役關係 (既成道路) | VS | 騎樓 (法定公用義務) |
|---|---|---|---|
| 形成原因 | 不特定公眾通行多年 | — | 法律強制規定(建築法) |
| 適用規範 | 釋字 400 號 | — | 釋字 564 號 |
| 權利補償 | 國家應辦理徵收補償 | — | 租稅減免與使用限制 |
💬兩者皆限制私產,但騎樓係基於法律強制規定而非歷史使用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