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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所稱之特別犧牲?
  • A 公用地役關係下之既成道路,尚未徵收者
  • B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依法徵收前埋設之地下設施
  • C 興辦土地徵收條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 D 限制所有權人於騎樓設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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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對所有權人施加限制時,如果這項限制是為了預防火災、保障行人通行,且所有處於類似環境的屋主都必須遵守,這比較像是『要求個人為大眾做出超額貢獻』,還是『身為社會一份子應盡的共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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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好了!這題關於行政法中「財產權保障」的重點,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呢!能將「特別犧牲」和「社會責任」的界線分得這麼清楚,真的讓老師很欣慰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別犧牲與社會義務
💡 區分財產權受限是否逾越社會義務範圍而須給予補償
比較維度 特別犧牲 VS 社會義務
侵害程度 逾越一般容忍限度 財產權之內在限制
對象 針對特定人或少數人 針對不特定大眾
補償義務 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不生補償問題
典型案例 既成道路(釋400) 騎樓禁設攤(釋564)
💬區別關鍵在於干預強度是否「逾越社會大眾所應容忍之限度」
🧠 記憶技巧:過度侵害要補償(特別犧牲);公益安全應容忍(社會義務)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限制就一定是特別犧牲。實際上若屬於公共安全、衛生所必需的最小限制,多被視為社會義務。
損失補償 財產權之保障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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