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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所稱之特別犧牲?
  • A 公用地役關係下之既成道路,尚未徵收者
  • B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依法徵收前埋設之地下設施
  • C 興辦土地徵收條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 D 限制所有權人於騎樓設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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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對所有權人施加限制時,如果這項限制是為了預防火災、保障行人通行,且所有處於類似環境的屋主都必須遵守,這比較像是『要求個人為大眾做出超額貢獻』,還是『身為社會一份子應盡的共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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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好了!這題關於行政法中「財產權保障」的重點,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呢!能將「特別犧牲」和「社會責任」的界線分得這麼清楚,真的讓老師很欣慰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別犧牲與社會責任
💡 財產權限制若逾越社會責任範圍,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
比較維度 特別犧牲 VS 社會責任
法律本質 逾越權利人忍受範圍 財產權行使的固有負擔
補償義務 國家應給予損失補償 權利人應予容忍無補償
判斷標準 具個別性、受害嚴重 具普遍性、目的公益
經典案例 既成道路、地下管線 騎樓禁設攤、建蔽率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限制是否「逾越一般大眾應共同忍受的程度」。
🧠 記憶技巧:既成地下要補償(犧牲),騎樓設攤要認命(責任)。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對財產權的「公共限制」皆需補償。須區別是否「逾越一般社會責任」。
公用地役關係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損失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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