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所稱之特別犧牲?
- A 公用地役關係下之既成道路,尚未徵收者
- B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依法徵收前埋設之地下設施
- C 興辦土地徵收條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 D 限制所有權人於騎樓設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對所有權人施加限制時,如果這項限制是為了預防火災、保障行人通行,且所有處於類似環境的屋主都必須遵守,這比較像是『要求個人為大眾做出超額貢獻』,還是『身為社會一份子應盡的共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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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好了!這題關於行政法中「財產權保障」的重點,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呢!能將「特別犧牲」和「社會責任」的界線分得這麼清楚,真的讓老師很欣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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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犧牲與社會責任
💡 財產權限制若逾越社會責任範圍,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
| 比較維度 | 特別犧牲 | VS | 社會責任 |
|---|---|---|---|
| 法律本質 | 逾越權利人忍受範圍 | — | 財產權行使的固有負擔 |
| 補償義務 | 國家應給予損失補償 | — | 權利人應予容忍無補償 |
| 判斷標準 | 具個別性、受害嚴重 | — | 具普遍性、目的公益 |
| 經典案例 | 既成道路、地下管線 | — | 騎樓禁設攤、建蔽率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限制是否「逾越一般大眾應共同忍受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