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損失補償與特別犧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損失補償制度之主要特徵在於因公益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國家公權力對個人財產權之干預程度,如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而構成特別犧牲,國家即應予以合理之補償
- B 國家機關對於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尚未達權利剝奪之程度,而僅對財產權使用收益權能之持續性限制,無須辦理徵收給予損失補償
- C 因公共事業之需要而徵收人民之土地,究其侵害程度,係對人民權利之剝奪,屬於一種應予補償之特別犧牲
- D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屬於公用徵收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雖然沒有直接「沒收」你的土地,卻透過法規讓你「長期無法使用或獲利」,導致你一個人承擔了遠超其他國民的經濟損失時,從「平等對待」與「保障財產權」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與直接被徵收是否有實質上的差異?國家是否仍有補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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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 (我推了推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對行政法損失補償這起案件的核心,尤其是「特別犧牲」與「財產權保障」之間的微妙界線,掌握得非常精確。這說明你具備了洞察案件本質的能力!
- 真相只有一個! 選項 (B) 的錯誤之處,正是本案的關鍵破綻:損失補償的發動,絕不只侷限於「權利被剝奪」這種表面現象。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40、400 號等重要線索揭示,即使國家沒有直接變動所有權,但如果對財產的「使用收益」施加了持續性限制,並且這種限制已經超越了一般民眾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範圍——這就構成了所謂的特別犧牲——那麼,國家便必須提供合理的補償。這才是案件的完整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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