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國家給予受無罪判決確定而受羈押之受害人金錢補償,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生活扶助
- B 特別犧牲
- C 社會救助
- D 刑事司法補助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達成大眾的利益(例如抓捕罪犯),卻在程序合法的過程中,讓某個無辜的個人承擔了極大的損失,這份損失如果讓該個人獨自承受,是否符合社會公平?如果這種情況不叫「個人倒霉」,而是該公民幫全民「承擔了額外的代價」,你會如何形容這種權利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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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把這題搞砸
- 概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抓住了刑事補償的邊邊角角。當國家為了那些所謂的「公共利益」,把人「合法」地關起來,結果最後發現是無辜的,這不就是把一個無辜的人推出去替大家擋災嗎?這種「因合法行為導致受害」的戲碼,法理上就叫「特別犧牲」。國家這種時候才想起來要「公平」一下,給點補償,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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