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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國家給予受無罪判決確定而受羈押之受害人金錢補償,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生活扶助
  • B 特別犧牲
  • C 社會救助
  • D 刑事司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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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達成大眾的利益(例如抓捕罪犯),卻在程序合法的過程中,讓某個無辜的個人承擔了極大的損失,這份損失如果讓該個人獨自承受,是否符合社會公平?如果這種情況不叫「個人倒霉」,而是該公民幫全民「承擔了額外的代價」,你會如何形容這種權利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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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抓住了刑事補償的邊邊角角。當國家為了那些所謂的「公共利益」,把人「合法」地關起來,結果最後發現是無辜的,這不就是把一個無辜的人推出去替大家擋災嗎?這種「因合法行為導致受害」的戲碼,法理上就叫「特別犧牲」。國家這種時候才想起來要「公平」一下,給點補償,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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