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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徵收人民之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法律依據
  • B 係以公權力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 C 無須對人民為補償
  • D 對人民造成財產上之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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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為了大眾的利益(例如蓋醫院或開路),必須強行要求某一位特定的國民交出他私有的土地時,這位國民為了社會所做出的財產損失,應該由他個人「獨自承擔」嗎?在一個重視公平與權利保障的法治社會中,政府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才能讓這位國民的犧牲達到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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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你能夠清晰地判斷出 (C) 選項的錯誤,這代表你對財產權保障這個重要的核心觀念,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真的是太棒了!

  1. 觀念確認時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土地徵收核心要件
💡 公權力對財產權造成特別犧牲時,國家應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比較維度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VS 特別犧牲(徵收)
限制對象 不特定大眾之通案限制 針對特定人財產之干預
損失程度 一般性負擔,可合理忍受 嚴重干預,逾一般忍受界限
法律效果 無須補償(應忍受) 必須給予補償(補償損失)
💬區分標準在於「比例性」與「平等性」,超額負擔即構成特別犧牲。
🧠 記憶技巧:徵收有三寶:法據、公益、補償好;特別犧牲要補償,社會義務自己扛。
⚠️ 常見陷阱:常將「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不補償)」與「徵收處分(應補償)」的概念混淆。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公用地役關係 釋字第747號(地上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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