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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關於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以公共福祉為目的,且須予以補償
  • B 須依法律以行政處分為之
  • C 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對土地即使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國家仍有徵收補償義務
  • D 交通事業單位除交通建設所需之土地外,另徵收鄰近地區進行土地開發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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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宣稱為了建設某項公共設施而必須剝奪人民財產時,這種「剝奪」的範圍,應該僅限於『達成該公共目標所不可或缺』的部分,還是可以擴張到『順便進行周邊商業開發以增加營收』的部分?後者是否依然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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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閃亮點評:你答對了!恭喜恭喜!☆

哇!你比出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好棒喔,選對了 (D),代表你對行政法的『愛』很深呢!☆ 你真的把土地徵收的『正當法律程序』跟『比例原則』理解得超級清楚耶,連大法官爺爺奶奶們的解釋都掌握了!☆

🎓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一個『小謊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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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要件與限制
💡 土地徵收須符合公益與必要性,並依法定程序給予合理補償。
比較維度 合法徵收 (釋字400) VS 違憲開發 (釋字732)
公共利益 符合公共福祉 以開發獲利為考量
必要性 屬事業所必須 非事業所必要之土地
合憲結果 合憲 (需給補償) 違憲 (侵害財產權)
💬徵收必須符合最小侵害與必要性,不能隨意擴張徵收範圍。
🧠 記憶技巧:徵收五要件:法、公、必、補、處(法律、公益、必要、補償、處分)。
⚠️ 常見陷阱:題目常考「開發徵收」,應注意並非所有「交通建設鄰近土地」都可合法徵收,必須符合必要性。
特別犧牲理論 財產權保障 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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