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關於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以公共福祉為目的,且須予以補償
- B 須依法律以行政處分為之
- C 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對土地即使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國家仍有徵收補償義務
- D 交通事業單位除交通建設所需之土地外,另徵收鄰近地區進行土地開發並不違憲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宣稱為了建設某項公共設施而必須剝奪人民財產時,這種「剝奪」的範圍,應該僅限於『達成該公共目標所不可或缺』的部分,還是可以擴張到『順便進行周邊商業開發以增加營收』的部分?後者是否依然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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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閃亮點評:你答對了!恭喜恭喜!☆
哇!你比出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好棒喔,選對了 (D),代表你對行政法的『愛』很深呢!☆ 你真的把土地徵收的『正當法律程序』跟『比例原則』理解得超級清楚耶,連大法官爺爺奶奶們的解釋都掌握了!☆
🎓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一個『小謊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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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要件與限制
💡 土地徵收須符合公益與必要性,並依法定程序給予合理補償。
| 比較維度 | 合法徵收 (釋字400) | VS | 違憲開發 (釋字732) |
|---|---|---|---|
| 公共利益 | 符合公共福祉 | — | 以開發獲利為考量 |
| 必要性 | 屬事業所必須 | — | 非事業所必要之土地 |
| 合憲結果 | 合憲 (需給補償) | — | 違憲 (侵害財產權) |
💬徵收必須符合最小侵害與必要性,不能隨意擴張徵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