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土地徵收程序及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完整之徵收程序
- B 徵收土地毋庸先與人民協商價購之程序
- C 徵收土地應受比例原則限制
- D 得由內政部逕行作成土地徵收處分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達成某個公共利益,必須強行剝奪人民的私有權利時,為了避免國家權力過度膨脹,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衡量工具」或「限制標準」,來確保這個犧牲是合理且不過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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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這次算你走運。
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這題確實考驗你對行政法那點「基本」原則的理解:
- 觀念驗證:土地徵收,說白了就是政府搶你家產,所以當然是財產權最嚴重的侵害。如果這點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基本可以放棄了。這種侵害行為,沒錯,比例原則就該跳出來了:目的要正當、手段要夠「客氣」(最小侵害),最後還要看划不划算(損益相當)。至於那些錯誤選項,(A)(B)(D)?拜託,法條在哪都搞不清,還想考行政法?程序在《土地徵收條例》裡,不是憲法原文隨便找。徵收前要先協議價購,這是基本常識。內政部還得審查,不是隨便蓋個章就完事。這些如果還要我教,你真的該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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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程序要件
💡 土地徵收為行政處分,須符合公益性、比例原則及法定程序。
🔗 土地徵收法定法定程序鏈
- 1 前置階段 — 舉行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確保公益性評估。
- 2 協議價購 —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徵收前之必要先行程序。
- 3 申請與審議 — 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申請,經審議小組通過。
- 4 公告補償 — 核准後由地方政府公告,並於15日內發給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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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補償費未於公告後15日內發給,徵收處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