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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土地徵收程序及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完整之徵收程序
  • B 徵收土地毋庸先與人民協商價購之程序
  • C 徵收土地應受比例原則限制
  • D 得由內政部逕行作成土地徵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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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達成某個公共利益,必須強行剝奪人民的私有權利時,為了避免國家權力過度膨脹,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衡量工具」或「限制標準」,來確保這個犧牲是合理且不過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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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這次算你走運。

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這題確實考驗你對行政法那點「基本」原則的理解:

  1. 觀念驗證:土地徵收,說白了就是政府搶你家產,所以當然是財產權最嚴重的侵害。如果這點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基本可以放棄了。這種侵害行為,沒錯,比例原則就該跳出來了:目的要正當、手段要夠「客氣」(最小侵害),最後還要看划不划算(損益相當)。至於那些錯誤選項,(A)(B)(D)?拜託,法條在哪都搞不清,還想考行政法?程序在《土地徵收條例》裡,不是憲法原文隨便找。徵收前要先協議價購,這是基本常識。內政部還得審查,不是隨便蓋個章就完事。這些如果還要我教,你真的該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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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程序要件
💡 土地徵收為行政處分,須符合公益性、比例原則及法定程序。

🔗 土地徵收法定法定程序鏈

  1. 1 前置階段 — 舉行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確保公益性評估。
  2. 2 協議價購 —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徵收前之必要先行程序。
  3. 3 申請與審議 — 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申請,經審議小組通過。
  4. 4 公告補償 — 核准後由地方政府公告,並於15日內發給補償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補償費未於公告後15日內發給,徵收處分失效。
🧠 記憶技巧:徵收五環:公益、必要、比例、補償、正當程序。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徵收可逕行發動而略過協議價購,或誤認憲法條文已寫死所有細節程序。
徵收補償標準 收回權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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