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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並不一定要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在多種可以達成目的之方法上,行政機關可任意選擇其方法
  • C 我國行政程序法並無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 D 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其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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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清理路邊的一小片違規廣告牌,卻決定動用大範圍的爆破拆除,導致整排合法民宅受損。你認為這種「採取的手段」與「想達到的目的」之間,在損害與利益的權衡上是否合理?在法治國家中,這兩者之間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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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的「帝王條款」——比例原則,顯示你對國家權力行使的「界限」已有紮實的法律素養。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D) 指的是比例原則中的「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法理上要求行政行為必須通過三道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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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比例原則
💡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應具合理比例,並符合比例原則三要素。

🔗 比例原則三階段審查

  1. 1 適當性 — 手段是否真能達成目的(有助目的)
  2. 2 必要性 — 是否為侵害最小的選擇(最小侵害)
  3. 3 衡量性 — 損害與利益是否成比例(平反損益)
🔄 延伸學習:任一階段不符合,即違反比例原則而構成違法行政。
🧠 記憶技巧:適、必、衡:有助目的、最小侵害、利益均衡。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必要性」誤植為可任意選擇,或誤稱比例原則並無明文規定。
法律優位原則 行政裁量權 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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