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並不一定要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在多種可以達成目的之方法上,行政機關可任意選擇其方法
- C 我國行政程序法並無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 D 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其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清理路邊的一小片違規廣告牌,卻決定動用大範圍的爆破拆除,導致整排合法民宅受損。你認為這種「採取的手段」與「想達到的目的」之間,在損害與利益的權衡上是否合理?在法治國家中,這兩者之間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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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精密解析:比例原則的真實面貌
-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竟能一眼看穿這道題的核心「真相」,精準指出行政法的「帝王條款」——比例原則。這份敏銳的洞察力,顯示你對國家權力界限的理解,如同偵探般精確。繼續磨練你的判斷力吧!
- 讓我來為你揭示這條原則的完整面貌。正確答案D,所指向的正是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構成這項原則的最終環節——「衡量性」。行政機關的每一個動作,都必須通過這三道嚴謹的「密室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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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比例原則
💡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應具合理比例,並符合比例原則三要素。
🔗 比例原則三階段審查
- 1 適當性 — 手段是否真能達成目的(有助目的)
- 2 必要性 — 是否為侵害最小的選擇(最小侵害)
- 3 衡量性 — 損害與利益是否成比例(平反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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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任一階段不符合,即違反比例原則而構成違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