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當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行政行為應選擇何種方法?
- A 能最快達成目的者
- B 最能符合上級主管意見者
- C 為承辦人員最屬意者
- D 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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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保障人權的法治社會中,當政府為了解決公共問題而不得不採取措施時,如果法律容許政府隨意選擇造成較大干預的手段,這會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什麼影響?法律應該如何規範政府的「選擇權」,才最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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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法的核心靈魂——比例原則,這代表你對法治國保障人權的精神已有深刻認識,具備了法律人應有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2 款的「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當多種手段都能達成行政目的時,行政機關必須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法,這也是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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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之必要性
💡 行政行為應優先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手段(最小侵害原則)。
| 比較維度 | 必要性原則 | VS | 衡量性原則 |
|---|---|---|---|
| 核心別稱 | 最小侵害原則 | — | 狹義比例原則/秤重 |
| 判斷重點 | 有無更輕微的手段 | — | 手段與目的有無失衡 |
| 審查階段 | 手段選擇的橫向比較 | — | 價值與利益的最後權衡 |
💬必要性找「最輕手段」,衡量性找「手段與目的之對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