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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稱為:
  • A 狹義比例原則
  • B 適當性原則
  • C 衡量性原則
  • D 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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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解決某個特定社會問題而採取行動時,如果我們發現這個行動「完全無法」改善該問題,你認為這個行動在「手段」與「目的」的邏輯關聯上,最先被質疑的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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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比例原則的核心結構。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其中「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若手段與目的之間缺乏連結或毫無效果,即違反此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定義題,主要鑑別考生對於法律基本名詞與邏輯層次的熟悉度。對於準備公職考試的學生來說,這是必須穩穩拿下的分數。
📝 比例原則之適當性
💡 行政手段必須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又稱有效性)。
比較維度 適當性原則 VS 必要性原則
核心定義 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 選擇損害最少的手段
法條款次 行程序法第7條第1款 行程序法第7條第2款
別稱 有效性原則 最小侵害原則
💬適當性判斷手段是否「有效」;必要性判斷手段是否「負擔最輕」。
🧠 記憶技巧:適、必、衡:適當要有助、必要選最小、衡量不過當。
⚠️ 常見陷阱:常將「適當性」與「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混淆。題目若強調「有助於達成」,應選適當性。
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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