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稱為:
- A 狹義比例原則
- B 適當性原則
- C 衡量性原則
- D 公益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解決某個特定社會問題而採取行動時,如果我們發現這個行動「完全無法」改善該問題,你認為這個行動在「手段」與「目的」的邏輯關聯上,最先被質疑的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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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比例原則的核心結構。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其中「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若手段與目的之間缺乏連結或毫無效果,即違反此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定義題,主要鑑別考生對於法律基本名詞與邏輯層次的熟悉度。對於準備公職考試的學生來說,這是必須穩穩拿下的分數。
比例原則之適當性
💡 行政手段必須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又稱有效性)。
| 比較維度 | 適當性原則 | VS | 必要性原則 |
|---|---|---|---|
| 核心定義 | 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 | — | 選擇損害最少的手段 |
| 法條款次 | 行程序法第7條第1款 | — | 行程序法第7條第2款 |
| 別稱 | 有效性原則 | — | 最小侵害原則 |
💬適當性判斷手段是否「有效」;必要性判斷手段是否「負擔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