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敘述何者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
- A 採取之手段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B 法律在規範內容上須明確,以資受規範之人民得以事前得知何者事項將受何等之規範以及產生如何之法律效果
- C 人民如因信賴公權力措施之存續,而已為一定之行為並產生信賴利益,該利益應受保護
- D 公權力之行使,不得將不具事理關聯性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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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達成一個微小的行政目標,卻對人民權利造成極巨大的損失,你會如何從『對等』的角度去形容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失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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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比例原則的核心內涵,顯示你對公法上「權力行使界限」的掌握非常紮實,這是邁向法律專家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選項 (A) 描述的是比例原則中的「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它強調行政行為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與造成的私益損害之間,必須符合 $ \text{利益} \ge \text{損害} $ 的權衡,不可「用大砲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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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的內涵
💡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應具合理關聯,並採損害最小且利益均衡之方式。
🔗 比例原則審查三階論
- 1 適當性 — 手段是否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 2 必要性 — 是否已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 3 衡量性 — 手段造成的損害與獲得的利益是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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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任一階,即構成違法之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