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此為下列那一原則的表現?
- A 誠實信用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正當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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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執法現場,為了制服一名赤手空拳的小偷,卻決定動用坦克車。請問這種「目的」與「手段」之間失衡的狀態,違反了我們在分配資源或衡量損益時,最講求的那種『剛好、不過當』的直覺嗎?這種『剛好』在法理上應該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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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比例原則
💡 行政手段與目的需具備合理關聯,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
-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即為此原則。
- 最小侵害原則要求在達成目的之多種手段中,應選擇傷害最輕者。
- 行政行為所欲達成之目的與其造成之損害,應維持適度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