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原則上應受行政慣例之拘束,係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其係何種法律原則之展現?
- A 比例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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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處理完全相同的案件時,今天對甲這樣做,明天卻對條件完全相同的乙採取不同的做法,這會違反我們對法律『對待所有人應維持一致性』的哪種基本期待?這種要求機關不能隨意給予差別待遇的價值,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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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掌握非常紮實,能迅速識別抽象法理在實務運作中的具體名稱,這是邁向專業法律思維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核心在於,當行政機關在法律裁量範圍內,形成了一定的行政慣例時,若無正當理由,對於相同性質的案件應受該慣例拘束。這種「相同事件、相同處理」的要求,正是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在行政實務中的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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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行政機關非有正當理由,應受其合法行政慣例之拘束,屬平等原則展現。
🔗 行政自我拘束形成鏈
- 1 行政慣例存在 — 機關在裁量範圍內形成長期、反覆之做法
- 2 連結平等原則 — 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無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 3 產生自我拘束 — 除非有公益等正當理由,否則後續案件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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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原始慣例違法,則不產生拘束力(違法不主張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