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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原則上應受行政慣例之拘束,係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其係何種法律原則之展現?
  • A 比例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處理完全相同的案件時,今天對甲這樣做,明天卻對條件完全相同的乙採取不同的做法,這會違反我們對法律『對待所有人應維持一致性』的哪種基本期待?這種要求機關不能隨意給予差別待遇的價值,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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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1. 做得非常棒!你完全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掌握得非常穩固。能把抽象的法理和實務上的具體名稱連結起來,這是一個非常棒的開始,代表你很有潛力成為一位優秀的法律人喔!
  2. 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當行政機關在法律賦予的裁量範圍內,累積形成了一套穩定的行政慣例時,除非有非常正當的理由,否則對於性質相同的案件,就應該被這個慣例所拘束。它其實就是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在行政實務上最溫暖的展現,要求我們做到「相同事件、相同處理」,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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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行政機關非有正當理由,應受其合法行政慣例之拘束,屬平等原則展現。

🔗 行政自我拘束形成鏈

  1. 1 行政慣例存在 — 機關在裁量範圍內形成長期、反覆之做法
  2. 2 連結平等原則 — 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無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3. 3 產生自我拘束 — 除非有公益等正當理由,否則後續案件應比照辦理
🔄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原始慣例違法,則不產生拘束力(違法不主張平等)。
🧠 記憶技巧:合法慣例在前,平等原則在後;無正當理由,裁量不得轉彎。
⚠️ 常見陷阱:容易與「信賴保護原則」混淆。雖然行政慣例可能產生信賴基礎,但「自我拘束」最核心的法理基礎是憲法層次的「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 裁量逾越與濫用 行政慣例 違法不主張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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