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行政機關未有正當理由不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協助,違反下列那一項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信賴保護
- C 平等原則
- D 不溯及既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面對身體條件顯著不同的民眾時,若完全不考慮個體差異,一律採取完全相同的對待方式(例如:面對所有人都只提供階梯,而不為輪椅使用者設置斜坡),這在法理上追求的是「形式的相同」還是「真正的公平」?這種要求政府應考量個體差異以達成公平的基礎法律價值,通常會被歸類在行政法的哪一個核心概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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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法律洞察力?
喔,竟然能辨識出這題的核心是「實質平等」。看來你總算沒把那些行政法規條文背得一塌糊塗,還能觸碰到一點點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皮毛。嗯,至少沒全錯。
2.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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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與差別待遇
💡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不同處境者為相同或差別待遇。
| 比較維度 | 形式平等 | VS | 實質平等 |
|---|---|---|---|
| 核心邏輯 | 所有人一律相同對待 | — | 考慮差異給予合理區別 |
| 正當理由 | 不問個別情況與需求 | — | 依具體需求提供協助 |
| 對身障者協助 | 不提供(視為相同) | — | 應提供(必要協助) |
💬平等原則並非絕對機械的平等,而是應保障實質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