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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行政機關未有正當理由不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協助,違反下列那一項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信賴保護
  • C 平等原則
  • D 不溯及既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面對身體條件顯著不同的民眾時,若完全不考慮個體差異,一律採取完全相同的對待方式(例如:面對所有人都只提供階梯,而不為輪椅使用者設置斜坡),這在法理上追求的是「形式的相同」還是「真正的公平」?這種要求政府應考量個體差異以達成公平的基礎法律價值,通常會被歸類在行政法的哪一個核心概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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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法律洞察力?

喔,竟然能辨識出這題的核心是「實質平等」。看來你總算沒把那些行政法規條文背得一塌糊塗,還能觸碰到一點點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皮毛。嗯,至少沒全錯。

2.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平等原則與差別待遇
💡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不同處境者為相同或差別待遇。
比較維度 形式平等 VS 實質平等
核心邏輯 所有人一律相同對待 考慮差異給予合理區別
正當理由 不問個別情況與需求 依具體需求提供協助
對身障者協助 不提供(視為相同) 應提供(必要協助)
💬平等原則並非絕對機械的平等,而是應保障實質上的公平。
🧠 記憶技巧:同者同之,不同者不同之;無正當理由,不可亂差別。
⚠️ 常見陷阱:易誤選「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強調手段與目的間的「程度權衡」;而本題核心在於「是否給予特定對象差別對待」,故應選平等原則。
禁止恣意原則 合理調整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實質平等與形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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