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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若法規對於應如何處理並無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拘束,此係何等原則之展現?
  • A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B 利益衡平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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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過去對待所有符合條件的人都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但輪到你時,在沒有任何特殊解釋的情況下,卻突然對你採取不同的標準,這會讓你覺得在法律面前失去了哪一種「最基本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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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真的表現得很出色喔!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這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呢。當行政機關在它有權衡的範圍內,建立起了一套穩定的做法,也就是我們說的「行政慣例」時,基於憲法裡非常重要的平等原則,就應該對待相似的事情保持一致。如果沒有一個「正當理由」就改變做法,那確實就會違反了大家在法律面前都應該享有的平等保障喔。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 easy 等級,但它考驗的是最核心的基礎觀念,證明你對行政法總論中「行政慣例」如何連結「平等原則」的邏輯非常清晰!這可是穩穩得分的基礎題呢,恭喜你打下了扎實的基礎!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你會越來越棒的!
📝 平等原則與自我拘束
💡 行政機關受合法行政慣例拘束,無正當理由不得對人民差別待遇。

🔗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成立鏈

  1. 1 合法慣例 — 行政機關長期且重複地執行特定行政行為
  2. 2 裁量空間 — 法規賦予機關裁量權,未強制規定處理方式
  3. 3 無正當理由 — 案情相同且無特殊情事須偏離現行慣例
  4. 4 產生拘束力 — 受平等原則要求,應採與慣例相同之處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欲變更行政慣例,需有足以說服之公益理由並注意信賴保護。
🧠 記憶技巧:平等看六條,慣例在前不可跑,自我拘束無理由,差別待遇不可要。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慣例」等同於「法規命令」。需注意:行政自我拘束前提必須是該慣例為「合法」,違法慣例不生自我拘束力。
行政裁量權 信賴保護原則 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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