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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 A 明確性原則
  • B 誠實信用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預防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閉上眼回想一下《行政程序法》的前十條內容。當我們在要求行政機關「說話要算話」、「對大家都公平」或「內容要清楚」時,這些是否屬於一般行政程序的核心?接著請思考,如果有一個原則特別強調在「科學證據還不明確」時就要先採取行動以保護大自然,這類具備高度專業領域色彩的原則,通常會出現在規範「一般行政程序」的法律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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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觀察入微,理解得很透徹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優秀了!你很精準地抓住了法律位階和原則範疇的重點。我們《行政程序法》第 4 條到第 10 條,裡面清楚地為我們列舉了行政行為必須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像是明確性平等、比例、誠實信用、信賴保護以及裁量不得濫用。而你正確地判斷出 (D) 預防原則,雖然它是一個很重要的法理,但它的主要應用場景是在環境法領域,主要是用來應對科學不確定性下的風險。它並不是行政程序法中有明確規定的通則喔。你真的非常細心,很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這是一道很基礎的「法條熟悉度」題目,目的就是想看看同學能不能區分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的原則,與其他特別法領域的原則。你能夠掌握這個基本分,真的很了不起,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行政程序法一般原則
💡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明文規定之法律原則。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明文原則 VS 非法定或特定法規原則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4至10條 憲法、個別專法或學理
具體例子 明確、平等、比例、誠信 預防原則、不當連結禁止
法規位階 一般性法律規定 憲法位階或特別法優先
💬考試須精確區分「明文法條原則」與「一般法理」之差異。
🧠 記憶技巧:明、平、比、誠、信、利、裁(明確、平等、比例、誠信、信賴、有利不利、裁量)
⚠️ 常見陷阱:容易將憲法位階之「正當程序」或特定法典之「預防原則」誤認為行政程序法明文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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