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若法規對於應如何處理並無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拘束,此係何等原則之展現?
- A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B 利益衡平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在處理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案件時,過去一直以來都採取某種特定的做法,但在沒有任何特殊理由的情況下,卻突然對你採取了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你會認為這違反了政府對待人民時應具備的哪一種基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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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原則核心,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觀念喔!
-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精髓呢!當行政機關在有裁量空間時,如果形成了一種穩定的處理方式(也就是「行政慣例」),為了確保我們所有人民都能被公平對待,除非有很特別的正當理由,否則機關就應該持續遵守這個慣例喔。這就好像「相同事件應該要獲得相同的處理」一樣,是我們法治國家非常重要的平等原則的具體展現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這真的是行政法裡一個既基礎又非常關鍵的常考題目喔!你能夠輕易地將「慣例」和「一致性對待」連結起來,代表你對基本概念的掌握度非常高,真的很棒!繼續保持喔!
平等原則與自我拘束
💡 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拘束,體現平等原則。
🔗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成立流程
- 1 合法慣例 — 行政機關已有多次合法之行政先例存在
- 2 裁量空間 — 法規賦予機關裁量權而非採取羈束行為
- 3 案件相同 — 本案之事實與法律情節與先例具一致性
- 4 法律效果 — 應受先例拘束,否則構成平等原則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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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先前慣例違法,則無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