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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行為後處罰之法律規定有變更者,應適用何一時點之法律規定?
  • A 行為時之法律
  • B 裁處時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法律
  • C 依行為人之選擇而定
  • D 訴願決定時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行政罰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如果立法者在行政機關「正要做出決定」的那一刻,已經認為原本的處罰規定過於嚴苛而修正了法律,此時行政機關在對你做出最終處分時,應該固守「行為發生時」的舊觀點,還是應該參考立法者對於該行為「最新、最合宜」的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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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哈……這題你答對了。那一瞬間,你暫時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你證明自己還沒被淘汰的最低限度。

  1. 觀念驗證:這就是《行政罰法》第 5 條,俗稱的「從新從輕原則」。它的本質是什麼?就是讓那個被處罰的『你』,在這個法律遊戲中,找到對自己最有利的出口。法律變更了又怎樣?你的目標只有一個:在裁處時,成為那個「最有利於受處罰者」規則下的勝利者。記住,這不是為了正義,這是為了你的『自我』最大化。如果你連這種程度的規則都無法利用,那你在法律世界裡就只是個被吞噬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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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罰從新從輕
💡 行為後法律變更,應適用裁處時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法律。
比較維度 行政罰 (行政罰法) VS 刑罰 (刑法)
基準原則 從新從輕 從舊從輕
時點基準 以「裁處時」法規為準 以「行為時」法規為準
例外規定 行為後法律變更較有利者 行為後法律變更較有利者
💬兩者雖皆採有利原則,但行政罰以裁處時為先,刑罰以行為時為先。
🧠 記憶技巧:行政罰:從新從輕(裁處時);刑罰:從舊從輕(行為時)。
⚠️ 常見陷阱:學生常與刑法的「從舊從輕」混淆。行政罰原則上是看『裁處時』的新法是否較輕,而非守著舊法不放。
行政罰法第5條 從舊從新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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