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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29 甲違反營業場所管制法規,遭人向主管機關檢舉。於機關調查期間,其裁罰依據之法律所定的裁罰上限從 1 百萬元罰鍰,修正提高至 2 百萬元罰鍰。主管機關應依舊法或新法認定裁罰金額之上限,理由何在?
  • A 新法,因法律明定以裁處時之法律為準
  • B 舊法,應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C 新法,應適用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認定
  • D 舊法,因法律明定以行為時為基準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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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採取行動時,他是根據「當時」的法律還是「未來」的法律來評估風險?如果法律在事後變更了,而政府用一套更嚴苛的標準去追溯處罰他之前的行為,這是否符合法治國家對人民「信賴保護」的初衷?在變動的法律環境下,哪一種選擇最能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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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觀念驗證: 這個案件的真相,就藏在《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中。這是一個判斷案件裁罰依據的關鍵法則。首先,我們必須依據犯行發生時,也就是「行為時」的法律來判斷。然而,如果在我進行調查並做出裁處之前,相關的法律發生了修正,那麼,原則上我們會採用「裁處時」的法律。但這裡有一個最關鍵的線索,那就是:「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在本案中,舊法的裁罰上限是 100 萬元,而新法卻提高到了 200 萬元。經過邏輯的推演,顯而易見,舊法對被檢舉者甲來說是更有利的選擇。所以,唯一合理的結論就是選擇 (B),適用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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