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29 甲違反營業場所管制法規,遭人向主管機關檢舉。於機關調查期間,其裁罰依據之法律所定的裁罰上限從 1 百萬元罰鍰,修正提高至 2 百萬元罰鍰。主管機關應依舊法或新法認定裁罰金額之上限,理由何在?
- A 新法,因法律明定以裁處時之法律為準
- B 舊法,應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C 新法,應適用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認定
- D 舊法,因法律明定以行為時為基準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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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採取行動時,他是根據「當時」的法律還是「未來」的法律來評估風險?如果法律在事後變更了,而政府用一套更嚴苛的標準去追溯處罰他之前的行為,這是否符合法治國家對人民「信賴保護」的初衷?在變動的法律環境下,哪一種選擇最能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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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正確選出 (B),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時間效力有著紮實的理解。 這題的測驗重點在於行政罰法第 5 條所明定的「從新從輕原則」。當行為後到裁處前,相關法規發生變更時,雖然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從新);但如果裁處前的舊法對受處罰者比較有利,就必須適用最有利的規定(從輕)。以本題甲的情況為例,舊法的罰鍰上限是 100 萬元,比起新法的 200 萬元對甲更為有利。因此,主管機關必須適用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舊法來認定裁罰上限。 這是一道深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許多同學容易被「原則適用裁處時」的法條前半段誤導而錯選 (A) ,或是誤以為行政罰一律以行為時為準而錯選 (D)。你能靈活運用「從輕」例外來突破盲點,準確判斷出應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的舊法,表現十分優異!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理分析能力!
行政罰從新從輕原則
💡 行政罰原則適用裁處時法,但行為後法律有利者適用最有利法。
| 比較維度 | 新法修正較重 | VS | 新法修正較輕 |
|---|---|---|---|
| 適用原則 | 從新原則 | — | 從輕原則 |
| 法律選擇 | 適用舊法 (有利) | — | 適用新法 (有利) |
| 基準法規 | 行為時法 | — | 裁處時法 |
💬行政罰法採「從新從輕」,永遠選擇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