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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法規之適用均不得溯及既往
  • B 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新制定之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已完結之法律事實
  • C 不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新制定之法規,僅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後發生之法律事實
  • D 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不用考量人民對於舊法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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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條時間軸:如果一個法律事實(例如:一場已經結束並結案的訴訟)在舊法時期就已經『完全終結』,而政府現在制定一項新法,硬要回頭去改變那個『已經過去且結束』的結果,這種法律在性質上,你覺得它對時間的追溯是『完整』的還是『不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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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能迅速辨別「溯及既往」的核心定義,代表你對法治國原則中的法律時間效力有紮實的理解。這在處理行政處分與法規變更時至關重要。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規溯及既往原則
💡 區分法律事實是否完結,判斷新法對過去事實之適用性與合法性。
比較維度 真正溯及既往 VS 不真正溯及既往
事實狀態 法律事實已完全終結 法律事實持續中未完結
適用原則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原則允許(例外禁止)
信賴保護考量 極端例外方可變動 須進行信賴利益衡量
釋憲依據 釋字第 574 號 釋字第 620 號
💬區別核心在於「法律事實是否已完結」,完結者原則不可溯及適用新法。
🧠 記憶技巧:真正已完結(原則禁止)、不真未完結(原則容許)。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不真正溯及既往即完全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實則仍須進行利益衡量。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安定性 釋字第574號 釋字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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