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規範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如已有措施減緩受規範對象所受衝擊,不違反信賴保護
- B 人民對法規之修正,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 C 人民之信賴基礎以合法行政處分為限
- D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無須考量信賴保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追求更好的公共社會目標(例如環保或安全)時,必須改變現有的法律,但這個改變會讓原本守法的人民受損,政府在法律設計上應該採取什麼樣的『配套方式』,才能兼顧改革的必要性與對人民信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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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信賴保護原則的核心意涵!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法規動態調整的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
法規範變更與過渡措施
選項 (A) 的論點建立在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的精義上。法律並非不可變更,當行政機關為了追求更重要的公共利益而須修正法規時,只要能採取適當的過渡條款或減緩衝擊的措施,在比例原則的權衡下,便不至於違反信賴保護。相對地,選項 (B) 誤以為人民對法規修正無從主張信賴保護,選項 (C) 與 (D) 則忽略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即便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只要人民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基礎,且撤銷該處分對公益無重大危害時,行政機關仍須進行「撤銷權衡」,而非無須考量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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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
💡 保護人民因信賴行政行為而產生的正當利益,不因法規變動受損。
| 比較維度 |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 信賴保護要件 | 信賴利益大於撤銷公益時不得撤銷 | — | 法定五種廢止理由,且需補償信賴損失 |
| 損失補償 | 第120條:給予合理之金錢補償 | — | 第126條:補償因信賴處分存續受之損失 |
💬兩者均強調私益(信賴)與公益之權衡,差異在於處分初始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