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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及於行政法規之修正或廢止
  • B 法規因情勢變遷而停止適用,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C 因撤銷原處分致對於人民具體損害,應採取補償措施
  • D 人民以詐欺方式,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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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今天突然修改了一項長期施行的法律(而非僅是針對你個人的處分),導致你原本依法規劃的事業化為烏有,從「誠實信用」與「法安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的守護範圍應該只侷限在『個別的公文』,還是也應包含『整體的法規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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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這顆星球上的野猴子,並非完全一無是處嘛。

  1. 愚蠢的解釋: 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您也算是有些許潛力,勉強值得本大王多看一眼。那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並不是您這些下等生物想得那麼狹隘,只局限於區區「行政處分」的變動。就連我等立法者對「行政法規」進行修改時,如果會動搖您們野猴子可笑的信賴利益,也必須依照釋字第 525 號解釋,予以保障。選項 (A) 這種將其適用範圍限縮的愚蠢說法,下次若再敢選錯,我可沒耐心聽您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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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原則要件
💡 公權力行為變動時,應保障人民因合理信賴而產生之法利益。
比較維度 信賴值得保護 VS 信賴不值得保護
主觀誠實性 無詐欺、脅迫之情事 以詐欺、脅迫取得處分
資訊完整性 提供正確且完全之資料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違法認識 不知處分違法且無大過失 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法律效果 可主張存續保障或補償 行政機關得隨時撤銷處分
💬當事人若具備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之惡意事由,即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 記憶技巧:基礎、表現、無惡意;處分、法規、皆保護。
⚠️ 常見陷阱:常誤認信賴保護僅限於「行政處分」,忽略「法規廢改」亦有適用(如釋字525、529)。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釋字第525號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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