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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見解,關於行政罰法中法律變更時之適用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法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為從新原則之具體化
  • B 行為後法律雖有變更,如裁處前之法律係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C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所為之公告,因會對外發生規範效力,故其內容之變更亦屬法律變更
  • D 行政機關為行使裁量權所訂頒之裁量基準,因非屬法律,故其變更即非屬法律變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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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法律規定「禁止持有公告之毒品」,而主管機關隨後將 A 物質增列入毒品清單,請問:處罰持有者的「法律條文本身」有改動嗎?還是只有法律所適用的「對象事實」發生了增減?這兩者在處罰原則的適用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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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從新從輕」原則的精準理解。

  1. 觀念驗證: 行政罰法第 5 條所謂的「法律變更」,是指處罰之法律依據或授權依據之法規有所變動。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機關依授權公告之內容(如禁藥名單、管制區域),僅屬「事實狀態」或「構成要件內容」之變更,並非法律變更,故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選項 (C) 認為其屬法律變更,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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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從新從輕原則
💡 法律變更指法律或法規命令修正,不含行政規則與公告。
比較維度 法律變更 (法規修正) VS 事實變更 (公告/基準)
規範位階 法律、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行政公告
行政罰法第5條 適用(從新從輕) 不適用
實務釋例 罰鍰額度調整 禁止區、裁量基準表
法律效果 須比較新舊法孰優 依職權審酌最新狀態
💬行政罰法第5條之「法律」採狹義見解,不包含行政規則與補充性公告。
🧠 記憶技巧:原則從新,有利從輕;裁量公告,不算變更。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具有對外效力的「公告」或「裁量基準」變更也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量權 行政規則之效力 空白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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