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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土地徵收程序及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完整之徵收程序
  • B 徵收土地毋庸先與人民協商價購之程序
  • C 徵收土地應受比例原則限制
  • D 得由內政部逕行作成土地徵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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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強行取得或限制人民的私人財產時,為了防止政府權力過度擴張,你認為在法治國家中,這項行政行為應該遵循哪一個「最基本且能衡量手段與目的平衡」的法律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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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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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程序要件
💡 土地徵收須符合比例原則、協議價購優先及法定核准程序。

🔗 土地徵收法定流程鏈

  1. 1 公益必要評估 — 確定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
  2. 2 先行協議價購 — 依第11條與地主進行協議購買
  3. 3 申請與核准 — 需地機關報請內政部審核批准
  4. 4 公告與通知 — 縣市政府公告30日並通知地主
  5. 5 補償金發放 — 公告期滿15日內應發給補償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期未發補償費,徵收處分將失其效力。
🧠 記憶技巧:徵收五部曲:公益必要比、協議價購先、內政部核准、公告給補償。
⚠️ 常見陷阱:易誤認協議價購是可有可無的程序。實則屬徵收之法定必要前置程序,否則違法。
財產權保障 損失補償 正當法律程序 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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