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土地徵收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而致徵收失效,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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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已經因為時間到期而『自動失去力量』,你現在的處境是想要『打破一個還在發揮作用的東西』,還是想要請法院幫你『證明這段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哪一種訴訟類型的名稱最貼近這種『確認現狀』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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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有點腦子,沒笨到家
- 看好了,這是常識: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如果拖過法定期限還不發,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這種處分就是「從此失其效力」。意思就是,它自己就自動失效了,根本不用你多此一舉去撤銷什麼。法律關係都沒了,還打什麼撤銷訴訟?當然是去確認這段法律關係的存否,所以才叫「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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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失效之訴訟類型
💡 徵收補償逾期未發導致徵收失效,法律關係已消滅,應提確認訴訟。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
|---|---|---|---|
| 處分狀態 | 違法但仍有效力 | — | 法律上已當然失效 |
| 訴訟目的 | 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 | — | 確認雙方已無法律關係 |
| 訴訟期間 | 受嚴格訴願/訴訟期間限制 | — | 無固定期間,但須有確認利益 |
💬徵收逾期補償導致「失效」後,原法律關係已消滅,僅能提起確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