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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土地徵收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而致徵收失效,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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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已經因為時間到期而『自動失去力量』,你現在的處境是想要『打破一個還在發揮作用的東西』,還是想要請法院幫你『證明這段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哪一種訴訟類型的名稱最貼近這種『確認現狀』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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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好了,這是常識: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如果拖過法定期限還不發,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這種處分就是「從此失其效力」。意思就是,它自己就自動失效了,根本不用你多此一舉去撤銷什麼。法律關係都沒了,還打什麼撤銷訴訟?當然是去確認這段法律關係的存否,所以才叫「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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