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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土地徵收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而致徵收失效,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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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已經因為時間到期而『自動失去力量』,你現在的處境是想要『打破一個還在發揮作用的東西』,還是想要請法院幫你『證明這段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哪一種訴訟類型的名稱最貼近這種『確認現狀』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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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好了,這是常識: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如果拖過法定期限還不發,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這種處分就是「從此失其效力」。意思就是,它自己就自動失效了,根本不用你多此一舉去撤銷什麼。法律關係都沒了,還打什麼撤銷訴訟?當然是去確認這段法律關係的存否,所以才叫「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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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失效之訴訟類型
💡 徵收補償逾期未發導致徵收失效,法律關係已消滅,應提確認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處分狀態 違法但仍有效力 法律上已當然失效
訴訟目的 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 確認雙方已無法律關係
訴訟期間 受嚴格訴願/訴訟期間限制 無固定期間,但須有確認利益
💬徵收逾期補償導致「失效」後,原法律關係已消滅,僅能提起確認之訴。
🧠 記憶技巧:過期不發(補償費),徵收失效;關係不再,確認之訴。
⚠️ 常見陷阱:易誤選「撤銷訴訟」。撤銷訴訟前提是處分「仍有效但違法」,而徵收失效是「依法當然失效」,法律關係已不存在,故應採確認之訴。
徵收補償費發給期限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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