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土地徵收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而致徵收失效,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已經因為時間到期而『自動失去力量』,你現在的處境是想要『打破一個還在發揮作用的東西』,還是想要請法院幫你『證明這段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哪一種訴訟類型的名稱最貼近這種『確認現狀』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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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有點腦子,沒笨到家
- 看好了,這是常識: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如果拖過法定期限還不發,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這種處分就是「從此失其效力」。意思就是,它自己就自動失效了,根本不用你多此一舉去撤銷什麼。法律關係都沒了,還打什麼撤銷訴訟?當然是去確認這段法律關係的存否,所以才叫「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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