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土地徵收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而致徵收失效,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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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處分因為法律規定的條件成就,而發生「自動失去效力」的結果時,原本存在的法律狀態已經在客觀上消失了。在這種「處分已經不具效力」的情況下,你認為是該要求法院『動手撤銷它』,還是請法院『證實它已不存在』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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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學習: 當土地徵收補償費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時,我們的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和 110 號解釋告訴我們,這個徵收處分會「自始、當然、絕對」失效喔!這表示它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了。所以,我們不是請法院去「撤銷」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法律關係,而是溫柔地請求法院「確認」這段徵收法律關係已經不存在了。你理解得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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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失效之救濟
💡 徵收補償未限期發給致失效,應提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比較維度 | 徵收失效 | VS | 處分撤銷/廢止 |
|---|---|---|---|
| 原因類型 | 法定事由發生即失效 | — | 行政機關主動作成 |
| 效力發生 | 當然失效,不待處分 | — | 須由機關或法院除去 |
| 訴訟類型 | 確認訴訟 | — | 撤銷訴訟 |
💬「失效」是效力直接歸於無效,「撤銷」是消除既存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