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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土地徵收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而致徵收失效,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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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處分因為法律規定的條件成就,而發生「自動失去效力」的結果時,原本存在的法律狀態已經在客觀上消失了。在這種「處分已經不具效力」的情況下,你認為是該要求法院『動手撤銷它』,還是請法院『證實它已不存在』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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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起學習: 當土地徵收補償費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時,我們的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和 110 號解釋告訴我們,這個徵收處分會「自始、當然、絕對」失效喔!這表示它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了。所以,我們不是請法院去「撤銷」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法律關係,而是溫柔地請求法院「確認」這段徵收法律關係已經不存在了。你理解得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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