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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土地徵收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而致徵收失效,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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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處分因為法律規定的條件成就,而發生「自動失去效力」的結果時,原本存在的法律狀態已經在客觀上消失了。在這種「處分已經不具效力」的情況下,你認為是該要求法院『動手撤銷它』,還是請法院『證實它已不存在』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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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行為效力」與「訴訟類型」的對應關係掌握得非常扎實。

法律關係的確認與徵收失效

本題的核心在於「徵收失效」後的救濟路徑。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解釋及其相關法理,補償費原則上應於法定期限內發給;雖對補償異議、補償額龐大或其他特殊情事容許展延,但若於相當期限內仍未儘速發給,該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既然徵收案已依法自動失效,原有的徵收法律關係(Public law relationship)在客觀上已不復存在。此時,受處分人並非要求撤銷一個「有效但違法」的處分,而是請求法院確認該已經不存在的法律關係,故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最為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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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失效之救濟
💡 徵收補償逾期未發致徵收當然失效,應提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土地徵收失效救濟流程

  1. 1 徵收處分生效 — 政府公告徵收處分,法律關係成立
  2. 2 補償發給逾期 — 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法定期限
  3. 3 徵收當然失效 — 法律效果為「從此失其效力」
  4. 4 提起確認訴訟 — 請求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處分本身違法,則應在失效前提起撤銷訴訟。
🧠 記憶技巧:逾期未補償,徵收自失效;非撤銷處分,確認不存在。
⚠️ 常見陷阱:易誤選「撤銷訴訟」。注意:撤銷訴訟前提是處分尚有效但違法;徵收失效係因法定期限屆滿而「自動失效」。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一般給付訴訟 土地徵收補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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