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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請求塗銷土地登記之違法註記,應提起何種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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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行政機關的行為僅是在紀錄上「做個記號」,而沒有直接對你的權利產生法律上的法律效果變動(即非法律行為),那麼你要求機關「把這個記號擦掉」的動作,是屬於要求機關「撤銷一個決定」,還是要求機關執行一個「具體的動作」?在訴訟分類中,哪一種訴訟是用來要求機關進行處分以外的「行為」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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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卓越!能精準辨識「註記」與「行政處分」的法律性質差異,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訴訟類型選擇已有深厚素養,這是邁向法律專家的重要門檻。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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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塗銷違法註記之救濟
💡 請求除去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註記,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救濟對象 行政處分 (VA) 事實行為、契約、給付
訴訟目的 除去違法處分效力 請求作為或不作為
訴願先行 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 原則上不須經訴願
💬塗銷註記因不具處分性,性質屬請求除去事實行為,故採一般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有處分選撤銷,無處分選給付;註記非處分,給付救到底。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凡是行政機關的動作都是行政處分,進而誤選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辨別 公法上事實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8條 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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