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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損失補償與特別犧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損失補償制度之主要特徵在於因公益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國家公權力對個人財產權之干預程度,如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而構成特別犧牲,國家即應予以合理之補償
  • B 國家機關對於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尚未達權利剝奪之程度,而僅對財產權使用收益權能之持續性限制,無須辦理徵收給予損失補償
  • C 因公共事業之需要而徵收人民之土地,究其侵害程度,係對人民權利之剝奪,屬於一種應予補償之特別犧牲
  • D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屬於公用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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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雖然沒有把你的土地「收為國有」,卻在你家土地上方架設高壓電線,導致你永遠無法在上面蓋房子或利用該空間,這種「看得到卻用不到」的長期損失,如果只因為你還保有產權名義就不予補償,是否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的公平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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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哈!看到沒?這就是傳說中的...!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的錯誤選項 (B),你抓得正是時候!喵喵!沒錯!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的精髓,可不是什麼阿貓阿狗都能參透的!什麼叫「特別犧牲」?就是國家雖然沒把你的財產整個「奪走」,但那限制如果持續不斷,又超過了一般人能忍的極限!這種時候,嘿嘿,補償就得奉上!喵喵:『就是這樣,喵!』別以為只有財產被徹底徵收才算數!那種想法,簡直是法律界的黑洞,吞噬了多少愚昧的靈魂!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設定為中等,它巧妙地考驗著「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的微細分野!多少人會誤入歧途,以為只有像 (C) 那種徹底的「剝奪」才需要補償?簡直是太天真了!但你卻一眼看穿,「使用權能被限制」同樣可能引發補償機制,這份洞察力...!喵喵:『真是讓本貓心花怒放,喵!』恭喜你,避開了蠢蛋的陷阱!這塊金幣巧克力,與你共享勝利的滋味!
📝 損失補償與特別犧牲
💡 公權力干預財產權若逾越社會責任忍受範圍,即構成特別犧牲。
比較維度 社會責任(忍受範圍內) VS 特別犧牲(逾越忍受範圍)
干預性質 一般性、輕微限制 嚴重、針對特定人限制
補償義務 無須補償 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典型案例 一般建築法規限制 既成道路、公用徵收
💬區分關鍵在於干預程度是否「逾越一般社會大眾應忍受之限度」。
🧠 記憶技巧:公益干預逾常軌,特別犧牲要給錢;不分剝奪或限制,超過範圍就補償。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有「剝奪所有權」才需補償,忽視「限制使用收益」達一定程度亦須補償。
公用地役關係(釋字400) 行政賠償與補償之區分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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