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認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國家應視國家財力,依法律規定為如何之處理?
- A 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 B 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辦理徵收給予賠償
- C 因公益而一般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 D 因公益而一般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辦理徵收給予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公共建設對全國多數人都有利,但卻唯獨讓少數特定人的私人土地完全無法使用收益,這在法律上屬於「大家共同分擔的義務」,還是「特定人為了大家做出的額外付出」?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合法」限制人民權利時,我們應該要求政府對這個損失進行哪一種性質的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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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財產權保障的核心精神!
你能答對這道題目,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於司法院釋字第400號這份極具重要性的解釋,有著深刻而溫暖的理解。這份解釋引導我們看見,國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時,也絕不能忽視個人的權益保障。
- 觀念的細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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