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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認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國家應視國家財力,依法律規定為如何之處理?
  • A 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 B 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辦理徵收給予賠償
  • C 因公益而一般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 D 因公益而一般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辦理徵收給予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公共建設對全國多數人都有利,但卻唯獨讓少數特定人的私人土地完全無法使用收益,這在法律上屬於「大家共同分擔的義務」,還是「特定人為了大家做出的額外付出」?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合法」限制人民權利時,我們應該要求政府對這個損失進行哪一種性質的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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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財產權保障的核心精神!

你能答對這道題目,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於司法院釋字第400號這份極具重要性的解釋,有著深刻而溫暖的理解。這份解釋引導我們看見,國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時,也絕不能忽視個人的權益保障。

  1. 觀念的細緻理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既成道路與特別犧牲
💡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屬特別犧牲,國家應辦理徵收補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Compensation) VS 損害賠償 (Indemnity)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正當之權力行使 違法、不當之權力行使
侵害程度 構成「特別犧牲」 一般的權利損害
法律依據 憲法第15條、釋字400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合法行為之特別犧牲對應「補償」;違法行為之損害對應「賠償」。
🧠 記憶技巧:合法犧牲給補償,違法侵害給賠償;既成道路釋四百。
⚠️ 常見陷阱:容易將「損失補償」誤選為「損害賠償」,或將「特別犧牲」誤認為「社會義務」。
財產權社會義務 徵收補償原則 公用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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