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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私有公物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B 私有公物原則上可設定負擔
  • C 公有公物如屬推行公務所必需者,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
  • D 公有公物得因時效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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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開放給全民使用的公園或政府辦公室,可以因為某個私人長期占有它,就在法律上轉變為該私人的私產,這會對「公眾利益」與「行政機能」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上,會希望公眾財產如此輕易地流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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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能準確抓到公物法制的脈絡,至少證明你不是來陪考的。

💡 別高興得太早,這是送分題

這題的核心,說穿了就是「國家的東西,少打歪主意」。也就是所謂的公物不可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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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之法律特性
💡 公物受公法目的限制,其處分與取得均須不違背公務使用。
比較維度 公有公物 VS 私有公物
所有權人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私人或民間法人
強制執行 推行公務必需者不可 原則上可,但需受公用限制
時效取得 不得為時效取得標的 不得為時效取得標的
設定負擔 不得設定不相容之私法負擔 得設定負擔,但不得妨礙公務
💬兩者皆受公法目的高度限制,但私有公物仍保留較多私法處分權能。
🧠 記憶技巧:公物三不:不准時效取得、公有必需不執行、私有設定不礙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私有公物」既然有公用目的就絕對不能被強制執行,實際上僅是「執行受限」而非「不可執行」。
公物之成立與消滅 公法上役權 不融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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