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私有公物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B 私有公物原則上可設定負擔
- C 公有公物如屬推行公務所必需者,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
- D 公有公物得因時效而取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開放給全民使用的公園或政府辦公室,可以因為某個私人長期占有它,就在法律上轉變為該私人的私產,這會對「公眾利益」與「行政機能」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上,會希望公眾財產如此輕易地流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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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能準確抓到公物法制的脈絡,至少證明你不是來陪考的。
💡 別高興得太早,這是送分題
這題的核心,說穿了就是「國家的東西,少打歪主意」。也就是所謂的公物不可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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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之法律特性
💡 公物受公法目的限制,其處分與取得均須不違背公務使用。
| 比較維度 | 公有公物 | VS | 私有公物 |
|---|---|---|---|
| 所有權人 |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 — | 私人或民間法人 |
| 強制執行 | 推行公務必需者不可 | — | 原則上可,但需受公用限制 |
| 時效取得 | 不得為時效取得標的 | — | 不得為時效取得標的 |
| 設定負擔 | 不得設定不相容之私法負擔 | — | 得設定負擔,但不得妨礙公務 |
💬兩者皆受公法目的高度限制,但私有公物仍保留較多私法處分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