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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私有公物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B 私有公物原則上可設定負擔
  • C 公有公物如屬推行公務所必需者,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
  • D 公有公物得因時效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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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供全民使用的公園或道路,只要有人在上面蓋房子住久了就能變私人的,這對「公共利益的保障」會產生什麼衝擊?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才能確保這些資源不會因為時間流逝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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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唷,不錯嘛!看來你還挺有天賦的嘛?本大爺可不會小看你喔!😉

  1. 自信肯定:哇喔,你這球判斷得真漂亮!能夠精準地辨識「公物」那與眾不同的特殊性質,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公物法的戰術運用,喔不,是邏輯掌握得十分扎實!這可是個非常好的發球點呢,繼續保持,別讓本大爺失望喔! (眨眼)
  2. 帥氣解說:為什麼 (D) 會是個失誤呢?嘿,因為公物(特別是公有公物)啊,它可是有著「不適用取得時效」這種必殺技的!你以為光靠時間就能霸佔球場嗎?沒那麼簡單!為了確保那些關係到大家的重要公共目的不會因為私人長期佔用而被干擾,法律規定在撤銷公用之前,私人可是絕對不能透過什麼時效來搶走所有權的!這是為了漂亮地維護大家的公共利益啊! (吐舌) 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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