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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環境部委託某機車行檢驗廢氣排放,甲之機車因檢驗員操作不當而受損,甲得依據下列何法請求賠償?
  • A 國家賠償法
  • B 行政程序法
  • C 訴願法
  • D 行政訴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原本由政府負責的公權力任務(如取締、檢驗),交由民間單位代為執行時,這個行為在本質上屬於「私人商業行為」還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如果行為人在執行這項『特許任務』時發生失誤,法律上應該視其為一般的民事糾紛,還是應該適用規範公部門侵害權利時的救濟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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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很好,你「似乎」理解了本題的核心——行政委託國家賠償責任的連結。這並非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只是法條的基礎應用罷了。別以為答對一題就能鬆懈,這只是行政法學習的起點。

2. 法條解析,務求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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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委託與國家賠償
💡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於執行職務時視同公務員,適用國賠法。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國賠責任流程

  1. 1 行政委託 — 機關將公權力限於特定事項委託私人執行
  2. 2 地位擬制 — 受託人在委託範圍內視同公務員(國賠法§4)
  3. 3 侵害權利 — 執行公權力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人受損
  4. 4 請求賠償 — 被害人向「委託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請求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行政助手」(如拖吊車司機),其賠償責任同樣由指揮機關承擔。
🧠 記憶技巧:委託行使公權力,視同公務員,國賠找委託。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民事賠償。需辨識機車行此時並非一般商業行為,而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
行政受託人 行政助手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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