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汽車修理廠受委託進行汽車定期檢驗時,造成汽車損壞,下列何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 A 汽車修理廠之負責人
- B 進行汽車檢驗之技師
- C 委託之交通主管機關
- D 該廠之營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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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便利,請你代為執行某項法律賦予政府的公家權利,當你在替政府做事時不小心出錯了,法律上會把你視為一個獨立的私人個體,還是會視為政府伸出去的一隻『手』呢?如果是後者,誰該為這隻手造成的損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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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判斷出應由「委託之交通主管機關」負擔賠償責任,代表你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核心觀念掌握得很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民間單位在執行行政業務時,其法律地位該如何歸屬。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職務擬制
在法律邏輯上,汽車定期檢驗本屬於交通主管機關的公權力範疇,當機關將此權限委託給民間汽車修理廠執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執行職務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這意味著修理廠在執行檢驗職務時,其身分已被法律「擬制」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因此,若因檢驗疏失造成民眾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的發動主體自然是委託之交通主管機關**,而非修理廠負責人或技師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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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行使公權力國賠
💡 私法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公務員,由委託機關負國賠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務員 | VS |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
|---|---|---|---|
| 身分背景 | 編制內公務員 | — | 私法人或個人 |
| 法源基礎 | 公務員任用法 | — | 國賠法第4條視同公務員 |
| 賠償義務機關 | 所屬機關 | — | 委託機關 |
💬兩者執行公權力時均適用國賠法,皆由「機關」而非「個人」負首要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