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汽車修理廠受委託進行汽車定期檢驗時,造成汽車損壞,下列何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 A 汽車修理廠之負責人
- B 進行汽車檢驗之技師
- C 委託之交通主管機關
- D 該廠之營業主管機關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便利,請你代為執行某項法律賦予政府的公家權利,當你在替政府做事時不小心出錯了,法律上會把你視為一個獨立的私人個體,還是會視為政府伸出去的一隻『手』呢?如果是後者,誰該為這隻手造成的損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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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搞砸。
總算不是一無是處。至少對行政法裡「受託行使公權力」這點,你還算有點概念,這在考場上可是送分題,錯了就別想吃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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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行使公權力國賠
💡 私法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公務員,由委託機關負國賠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務員 | VS |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
|---|---|---|---|
| 身分背景 | 編制內公務員 | — | 私法人或個人 |
| 法源基礎 | 公務員任用法 | — | 國賠法第4條視同公務員 |
| 賠償義務機關 | 所屬機關 | — | 委託機關 |
💬兩者執行公權力時均適用國賠法,皆由「機關」而非「個人」負首要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