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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汽車修理廠受委託進行汽車定期檢驗時,造成汽車損壞,下列何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 A 汽車修理廠之負責人
  • B 進行汽車檢驗之技師
  • C 委託之交通主管機關
  • D 該廠之營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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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便利,請你代為執行某項法律賦予政府的公家權利,當你在替政府做事時不小心出錯了,法律上會把你視為一個獨立的私人個體,還是會視為政府伸出去的一隻『手』呢?如果是後者,誰該為這隻手造成的損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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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搞砸。

總算不是一無是處。至少對行政法裡「受託行使公權力」這點,你還算有點概念,這在考場上可是送分題,錯了就別想吃飯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託行使公權力國賠
💡 私法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公務員,由委託機關負國賠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公務員 VS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身分背景 編制內公務員 私法人或個人
法源基礎 公務員任用法 國賠法第4條視同公務員
賠償義務機關 所屬機關 委託機關
💬兩者執行公權力時均適用國賠法,皆由「機關」而非「個人」負首要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受託視同公務員,委託機關扛責任。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代檢廠(私人身分)或其負責人,忽略受託後法律地位已轉化為視同公務員。
行政委託 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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