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甲違規停放汽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乙指揮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之 A 民間拖吊公司實施違規拖吊,因A公司員工操作不當,致甲之車受損。甲依法應採取如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
- A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聲明異議
- B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A公司請求賠償
- C 依訴願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 D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請求進行賠償協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私法性質的公司,是在政府機關指揮下執行公家任務時,法律上如何界定這間公司的地位?若這類帶有「公權力影子」的單位在執行公務時損害民眾權益,依據目前的法律體系,我們應該視其為一般的民間糾紛,還是涉及國家行政責任?而在正式告上法院向政府要錢之前,法律有沒有規定一個「先禮後兵」的必經溝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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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的「國家賠償責任」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多方關係(行政機關、受託私人、被害人)的題目,你能在複雜情境中精確鎖定救濟途徑,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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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公權力與國賠
💡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視同公務員,國賠需向委託機關書面協議。
🔗 受託公權力之損害賠償救濟流程
- 1 界定賠償主體 — 民間公司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公務員
- 2 找對賠償機關 — 以委託機關(北投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 3 協議先行 — 依國賠法第10條先以書面請求機關協議
- 4 提起訴訟 — 協議不成立或逾期,方得提起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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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行政助手(如拖吊公司僅搬運)則可能適用不同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