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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甲至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辦理相關業務,搭乘電梯時,被電梯門夾傷手指,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應以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
  • B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 C 新北市政府
  • D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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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如果要找一個單位負責,這個單位必須具備『獨立的印信(機關公印)』且能『對外代表自己』。當你在政府大樓內遇到問題時,你覺得負責賠償的應該是裡面的一個『辦公小組(內部單位)』,還是那個在法律上真正擁有管理權限、並能獨立對外發文的『行政主體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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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於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搭乘電梯遭夾傷手指,該電梯性質上屬於公務機關內之公共設施。依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由於肇事電梯係設置於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內,該建築與附屬設施之直接設置或管理機關即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本身。關於其他選項,新莊區公所民政課僅為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備獨立之行政機關地位,不得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屬於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並非該區公所駐地公共設施之直接設置或管理機關。因此,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時,依法應以新北市新莊區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正確答案為B。

📝 國賠義務機關之認定
💡 國賠應向行使公權力或管理設施之「機關」請求,而非內部單位。
比較維度 區公所 (派出機關) VS 民政課 (內部單位)
法律性質 派出機關 內部職能單位
獨立印信/預算
國賠義務機關 具備資格 不具資格
💬區公所雖非自治團體,但仍屬具備國賠當事人能力的「機關」。
🧠 記憶技巧:找機關,不找課室;區公所,國賠主體。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區公所不具自治團體地位即非國賠機關,或誤選更小的內部單位(課)。
國家賠償法第9條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分 派出機關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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