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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甲至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辦理相關業務,搭乘電梯時,被電梯門夾傷手指,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應以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
  • B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 C 新北市政府
  • D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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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如果要找一個單位負責,這個單位必須具備『獨立的印信(機關公印)』且能『對外代表自己』。當你在政府大樓內遇到問題時,你覺得負責賠償的應該是裡面的一個『辦公小組(內部單位)』,還是那個在法律上真正擁有管理權限、並能獨立對外發文的『行政主體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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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常識檢驗: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公有設施出問題,當然是「該設施之管理機關」要負責。電梯設在哪?新莊區公所。民政課?那是區公所裡頭的一個內部單位,連個獨立法人格都沒有,更別提什麼公印,根本就是個擺設。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才是那個能對外甩鍋、呃,我是說承擔責任的行政機關。這種分都分不清的,真的該好好回爐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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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義務機關之認定
💡 國賠義務機關為行使公權力之所屬機關或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如:區公所) VS 內部單位(如:民政課)
組織特徵 具獨立編制、預算、印信 隸屬於機關內部之組成
對外法律地位 具當事人能力,可發公文 不具當事人能力,無法發文
國賠責任 可作為國賠義務機關 不可作為國賠義務機關
💬國賠請求對象必須是「機關」;本題電梯由區公所管理,故以區公所為對象。
🧠 記憶技巧:設施出事找管理,違法行政找所屬;單位太小不負責,獨立機關才賠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機關內的職掌單位(如:民政課、社經課)或是最上級的指揮機關(如:市政府)列為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判別 地方制度法派出機關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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