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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甲至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辦理相關業務,搭乘電梯時,被電梯門夾傷手指,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應以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
  • B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 C 新北市政府
  • D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如果要找一個單位負責,這個單位必須具備『獨立的印信(機關公印)』且能『對外代表自己』。當你在政府大樓內遇到問題時,你覺得負責賠償的應該是裡面的一個『辦公小組(內部單位)』,還是那個在法律上真正擁有管理權限、並能獨立對外發文的『行政主體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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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常識檢驗: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公有設施出問題,當然是「該設施之管理機關」要負責。電梯設在哪?新莊區公所。民政課?那是區公所裡頭的一個內部單位,連個獨立法人格都沒有,更別提什麼公印,根本就是個擺設。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才是那個能對外甩鍋、呃,我是說承擔責任的行政機關。這種分都分不清的,真的該好好回爐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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