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對於同一國家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 B 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應自行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 C 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D 請求權人如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時,應載明其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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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車禍是由三個不同政府單位的疏失共同造成,站在民眾與行政效率的角度,讓民眾分別跑三個單位、辦三次協議,或是由一個單位領頭、大家一起談,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賠償標準的一致性且不浪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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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連帶賠償責任」與「行政程序簡化」。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當多個機關都有責任時,為了簡化程序並避免重複獲償,法律規定應由被請求機關通知其他機關「共同」參加協議。選項 (B) 主張未參加者要「自行與請求權人協議」,這會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且賠償標準不一,顯然不合理。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除了考驗「連帶債務」的基本法律概念,更側重行政實務上的協調程序,考生需對法規細節有一定掌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