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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對於同一國家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 B 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應自行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 C 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D 請求權人如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時,應載明其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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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車禍是由三個不同政府單位的疏失共同造成,站在民眾與行政效率的角度,讓民眾分別跑三個單位、辦三次協議,或是由一個單位領頭、大家一起談,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賠償標準的一致性且不浪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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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連帶賠償責任」與「行政程序簡化」。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當多個機關都有責任時,為了簡化程序並避免重複獲償,法律規定應由被請求機關通知其他機關「共同」參加協議。選項 (B) 主張未參加者要「自行與請求權人協議」,這會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且賠償標準不一,顯然不合理。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除了考驗「連帶債務」的基本法律概念,更側重行政實務上的協調程序,考生需對法規細節有一定掌握度。
📝 數賠償義務機關責任
💡 數機關負國賠責任時,採連帶賠償並應整合協議程序。
  •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被請求機關應書面通知他機關參加協議。
  •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重複請求時應載明已請求之金額。
  • 請求權人得對機關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賠償。
  • 未被請求之機關不得自行重開協議,應透過通知參加機制併案辦理。
🧠 記憶技巧:連帶債務任我選,通知參加不可免,重複申請要標點(細則12與17)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未被請求之機關必須「獨立」與請求人協議,實際上是採取「通知參加」制以節省行政資源。
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連帶賠償責任 求償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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