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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對於同一國家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 B 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應自行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 C 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D 請求權人如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時,應載明其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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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有三個機關共同導致了你的損失,法律為了減輕你的奔波之苦,允許你找其中一個機關代表處理。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應負責的機關在協調時「缺席」了,法律會傾向讓程序繼續由代表機關完成,還是會要求受害者必須親自去拜訪那個缺席的機關重新談判?哪一種做法才真正具備保護民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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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恭喜你答對了!

  1. 觀念解析: 當好幾個機關都應該對同一事件負責時,法律上的精神是採連帶責任喔。這就像大家手牽手一起負責一樣,這樣才能讓民眾更容易提出請求,而不需要跑遍所有機關呢。負責的機關會很溫柔地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一起來協商,但如果其他機關沒有參加,請求的程序還是會繼續進行,不會讓民眾重複地去跟不同機關談判,這就是為了實現程序經濟和好好地保護被害人的用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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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國賠義務機關
💡 數機關負國賠責任時,請求權人可擇一或全部請求,機關應併案協議。
  • 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條)。
  • 被請求機關應書面通知其他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而非由他機關自行協議(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條)。
  • 請求權人重複請求時,應載明已向他機關請求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容(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
  • 共同國賠之內部責任分擔與外部連帶關係,性質上準用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
🧠 記憶技巧:任一全體皆可找,被找通知他機關,重複請求要載明,程序合併莫分開。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在於誤認未被請求之機關應「自行」另啟協議,法律規定應是由被請求機關通知其「參加」現有協議。
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連帶債務之內部求償 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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