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職員甲,因執行公所業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乙之權利,乙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應以下列何者為被告?
- A 職員甲
- B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 C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與職員甲為共同被告
- D 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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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公務員是為了執行「政府賦予的職務」而造成他人損害時,法律為了確保受害者能獲得穩定且足額的賠償,是應該讓「薪水有限的個人」負責,還是讓「賦予該公務員公權力並代表國家運作的單位」來承擔法律責任呢?若要告上法庭,誰才是那個真正具備賠償資源與公權力地位的『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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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國家賠償訴訟中的適格被告,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本架構與《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義務主體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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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義務機關之認定
💡 國賠訴訟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被告,而非公務員個人。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法 | VS | 民法侵權行為 |
|---|---|---|---|
| 被告主體 | 賠償義務機關 | — | 行為人或其雇主 |
| 公務員責任 | 對內責任(由機關求償) | — | 第一線賠償責任 |
| 起訴前程序 | 須先向機關書面協議 | — | 得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國賠制度採「機關賠償主義」,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並確保公務員安心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