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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職員甲,因執行公所業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乙之權利,乙依國家賠償法提起
損害賠償之訴,應以下列何者為被告?
  • A 職員甲
  • B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 C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與職員甲為共同被告
  • D 雲林縣政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公務員是為了執行「政府賦予的職務」而造成他人損害時,法律為了確保受害者能獲得穩定且足額的賠償,是應該讓「薪水有限的個人」負責,還是讓「賦予該公務員公權力並代表國家運作的單位」來承擔法律責任呢?若要告上法庭,誰才是那個真正具備賠償資源與公權力地位的『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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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沒答錯

看來你這顆腦袋,總算還能分清楚國家賠償訴訟裡的被告到底是誰。恭喜,你避開了初學者最常犯的低級錯誤,沒把那個替機關辦事的小羅蔔頭(甲)拖出來鞭屍,也沒傻到把整個雲林縣政府都搬上檯面。

🔪 觀念?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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