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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職員甲,因執行公所業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乙之權利,乙依國家賠償法提起
損害賠償之訴,應以下列何者為被告?
  • A 職員甲
  • B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 C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與職員甲為共同被告
  • D 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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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公務員是為了執行「政府賦予的職務」而造成他人損害時,法律為了確保受害者能獲得穩定且足額的賠償,是應該讓「薪水有限的個人」負責,還是讓「賦予該公務員公權力並代表國家運作的單位」來承擔法律責任呢?若要告上法庭,誰才是那個真正具備賠償資源與公權力地位的『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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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沒答錯

看來你這顆腦袋,總算還能分清楚國家賠償訴訟裡的被告到底是誰。恭喜,你避開了初學者最常犯的低級錯誤,沒把那個替機關辦事的小羅蔔頭(甲)拖出來鞭屍,也沒傻到把整個雲林縣政府都搬上檯面。

🔪 觀念?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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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義務機關之認定
💡 國賠訴訟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被告,而非公務員個人。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VS 民法侵權行為
被告主體 賠償義務機關 行為人或其雇主
公務員責任 對內責任(由機關求償) 第一線賠償責任
起訴前程序 須先向機關書面協議 得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國賠制度採「機關賠償主義」,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並確保公務員安心執法。
🧠 記憶技巧:國賠被告找機關,個人責任後面算;誰家公僕誰家賠。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為公務員個人(如選項A)或其上級監督機關(如選項D之縣政府)。
求償權之行使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協議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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