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A 軍校因其軍校生退學所衍生之公費返還事件,於民國 100 年間與軍校生家長甲簽訂退學賠償金協議,並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且約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A 軍校遲至民國 101 年 2 月始持上開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民事執行處亦誤為民事強制執行事件而予以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嗣於民國 107 年 11 月間 A 軍校再持上開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試問:
A 軍校因其軍校生退學所衍生之公費返還事件,於民國 100 年間與軍校生家長甲簽訂退學賠償金協議,並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且約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A 軍校遲至民國 101 年 2 月始持上開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民事執行處亦誤為民事強制執行事件而予以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嗣於民國 107 年 11 月間 A 軍校再持上開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軍校持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如何處理?(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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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執行機關權限劃分」及「執行名義合法性」的掌握。看到公法事件(行政契約)卻向「民事執行處」聲請並取得債權憑證,必須立刻聯想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確認該民事債證並非合法的公法執行名義,進而推導出行政法院應裁定駁回的結論。
小題 (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以何者作為執行名義,續行執行程序?(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與「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解題關鍵在於指出民事執行處誤核發之「債權憑證」僅為未能受償之證明,並無法創設新的執行名義,真正的執行名義仍為最初簽訂的「公證書」。
小題 (三)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調取相關卷證後發現,執行名義已逾 5 年請求權時效,應如何處理?(7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之法律效果」及「執行法院之職權調查義務」的理解。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當然消滅」的規定,並對比民法時效僅生抗辯權的差異,最後套用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決議(如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導出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裁定駁回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