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警專學生,依據入學時招生簡章規定,須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而任職分發,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甲於畢業後第三年始通過警察特考,爾後分發任職。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為警專學生,依據入學時招生簡章規定,須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而任職分發,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甲於畢業後第三年始通過警察特考,爾後分發任職。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與警專所為「應於畢業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之約定,法律性質為何?(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公費生或軍警院校學生與學校間的權利義務(如賠償費用)約定,首先應聯想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將其定性為「行政契約」。答題時應說明招生簡章等同要約,學生入學即為承諾,進而推導該賠償條款為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
小題 (二)
甲於第三年通過警察特考,其應如何主張始能縮減賠償範圍?(10 分)法院對賠償範圍應如何認定?(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先定性『招生簡章』為行政契約,『賠償在校費用』性質為違約金。接著連結到『雖然違約(遲延),但最終已達成了國家培育人才的目的』,思考如何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以及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來進行涵攝與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