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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警專學生,依據入學時招生簡章規定,須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而任職分發,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甲於畢業後第三年始通過警察特考,爾後分發任職。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與警專所為「應於畢業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之約定,法律性質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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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費生或軍警院校學生與學校間的權利義務(如賠償費用)約定,首先應聯想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將其定性為「行政契約」。答題時應說明招生簡章等同要約,學生入學即為承諾,進而推導該賠償條款為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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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與警專間關於服務義務與違約賠償約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甲於第三年通過警察特考,其應如何主張始能縮減賠償範圍?(10 分)法院對賠償範圍應如何認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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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定性『招生簡章』為行政契約,『賠償在校費用』性質為違約金。接著連結到『雖然違約(遲延),但最終已達成了國家培育人才的目的』,思考如何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以及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來進行涵攝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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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契約中賠償條款之定性,以及遲延考取公職後,違約金(賠償金額)得否依比例原則及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 【解析】 壹、甲主張縮減賠償範圍之理由

📝 行政契約與違約金核減
💡 公費生契約屬行政契約,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準用民法核減。

🔗 公費生賠償核減之法律論證路徑

  1. 1 定性契約性質 — 確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之行政契約
  2. 2 法律準用基礎 — 依行程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2條
  3. 3 主張核減理由 — 已於第三年考取,行政目的部分達成
  4. 4 法院職權裁量 — 衡量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後核減賠償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大法官釋字第348號解釋關於公費醫學生契約之公共利益性質。
🧠 記憶技巧:先定性(行政契約)、找準用(民法252)、看程度(比例原則與誠信)。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公費生契約定性為私法契約,或在答題時忘記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作為準用民法之橋樑。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行政契約之執行(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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