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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國立大學醫學院之公費生,畢業後負有至偏鄉服務之義務,不履行服務義務者,應償還在學期間所領取之公費,係基於下列何種行為產生之行政法律關係?
  • A 行政指導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契約
  • D 行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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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關係的建立不是由政府單方面對人民下達命令(高權行為),而是由政府與人民雙方基於「相互約定」與「對等合意」,並透過這種「你情我願」的方式來共同創造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時,這種法律行為的形式,最接近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哪一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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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行政行為的定性」。國立大學公費生與國家之間,是基於雙方達成合意(國家提供公費培育,學生承諾履行服務義務)而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48 號解釋,公費生與國家間就公費培育及服務義務所訂立之契約,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區分「單方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與「雙方合意行為」。公費生制度常被誤認為是行政處分,但你能精準識別出其「契約」的本質,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礎行為法理有深刻的理解!
📝 行政契約之認定
💡 公費生入學涉及給付與義務之交換,屬雙方合意之行政契約。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形成方式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法律地位 對等或給與關係 高權上下服從關係
救濟途徑 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及撤銷訴訟
💬判斷核心在於法律關係是否基於「雙方合意」或「單方強制」而產生。
🧠 記憶技巧:雙方合意為契約,單方高權是處分。
⚠️ 常見陷阱:易誤將學校催告返還公費之函文直接視為行政處分,實際上契約關係應提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釋字第348號 行政契約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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