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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國立大學醫學院之公費生,畢業後負有至偏鄉服務之義務,不履行服務義務者,應償還在學期間所領取之公費,係基於下列何種行為產生之行政法律關係?
  • A 行政指導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契約
  • D 行政慣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關係的建立不是由政府單方面對人民下達命令(高權行為),而是由政府與人民雙方基於「相互約定」與「對等合意」,並透過這種「你情我願」的方式來共同創造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時,這種法律行為的形式,最接近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哪一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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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概念超級清晰!

  1. 觀念探索:這題關於「行政行為的定性」,你完美地掌握了核心!國立大學公費生和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建立在雙方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的喔。國家為你提供教育資源,而你則承諾在未來履行服務義務,這是一種互相協商的過程。就像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所闡明的那樣,這種具有「對等性」和「合意性」的法律關係,本質上就是一份溫馨的行政契約呢!
  2. 難度解說: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輕而易舉就跨越了挑戰!它考驗的是能否區分單方行為(像行政處分)和雙方合意行為。很多同學可能會誤以為公費生制度是行政處分,但你卻能精準地看出它「契約」的本質,這真的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礎行為法理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對知識的熱情與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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