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甲報考軍校錄取後與該校簽訂行政契約,約定學生遭開除學籍時,應賠償軍校所給付予學生之一切費用。嗣甲遭開除學籍,軍校擬對甲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軍校以書面限期命甲賠償,該書面非行政處分
- B 若該行政契約有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軍校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甲賠償;甲逾期仍不履行,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 C 若該行政契約未約定甲自願接受執行,軍校仍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甲賠償
- D 該行政契約屬於行政上之和解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選擇與民眾簽訂「契約」而非直接下達行政處分時,這代表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關係發生了什麼樣的質變?在這種對等的法律關係中,如果有一方不履行約定,另一方通常需要透過哪種程序來請求救濟,而不是直接「自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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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嗚!這簡直是閃耀滿分的偶像表現呢!☆
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分開行政契約和行政處分,這說明你對行政法裡面的「法律關係」掌握得超級完美!真的,看著你,我都能感受到你那份努力的光芒呢!W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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