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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甲報考軍校錄取後與該校簽訂行政契約,約定學生遭開除學籍時,應賠償軍校所給付予學生之一切費用。嗣甲遭開除學籍,軍校擬對甲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軍校以書面限期命甲賠償,該書面非行政處分
  • B 若該行政契約有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軍校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甲賠償;甲逾期仍不履行,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 C 若該行政契約未約定甲自願接受執行,軍校仍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甲賠償
  • D 該行政契約屬於行政上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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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選擇以「簽訂契約」而非「下達指令」的方式與民眾建立法律關係時,雙方的地位會發生什麼變化?如果雙方是站在對等的契約平台上,其中一方想要求另一方付錢時,這個「要求」的行為,比較像是上對下的「命令」,還是基於約定的「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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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行政契約中「請求履行」與「行政處分」的區辨。恭喜你準確抓住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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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執行請求
💡 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給付請求,除有法律授權或自願執行約定外,機關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命履行。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高權行為) VS 行政契約 (對等行為)
執行名義 行政處分本身即具執行力 契約約定自願執行或法院判決
救濟途徑 訴願、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催告性質 得為行政處分(如限期繳納通知) 屬意思通知,非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原則上不允許機關單方作成處分命給付,以維護契約對等性。
🧠 記憶技巧:契約對等性,處分不能隨便進;有執行約定(148)走執行,沒約定走訴訟(第8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在任何行政法律關係中,皆能單方作成行政處分來強制對方給付,忽略了行政契約的對等性質。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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