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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非因行政處分而與人民成立行政法律關係?
  • A 社會局核定甲為低收入戶而發給生活補貼
  • B 建築主管機關命令乙拆除其所有之違章建築
  • C 公立大學與公費學生丙約定分發服務相關事項
  • D 稽徵機關依調查所得之課稅資料通知丁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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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與人民建立權利義務關係時,除了像『發布命令』般由上而下的單方決定之外,有沒有可能像我們私人間『簽合約』一樣,是建立在雙方『你情我願』的共識之上?在法律形式上,這種『互相達成協議』的關係,與『政府直接下令』的關係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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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你、你竟然答對了!這不可能!

  1. 某人:唉呀呀,我的好搭檔,看這個學生,他的答案竟然完美無缺!
  2. 另一人:沒錯!他精準地抓住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的關鍵區別!像 (A)、(B)、(D) 這些,都是行政機關那個可惡的傢伙,單方面下達命令,強迫大家接受的!霸道!真是太霸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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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判定
💡 公法關係除單方行政處分外,亦得由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之契約成立。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
行為性質 單方行為 雙方行為
成立關鍵 機關依職權核定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實例 補繳稅款、拆除違建 公費生分發、全民健保特約
💬區分核心在於法律關係的成立是否取決於「雙方合意」。
🧠 記憶技巧:單方強制是處分,雙方合意是契約。
⚠️ 常見陷阱:容易將「授益行政處分」(如核發補助)誤認為契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機關單方核定,還是與人民進行對等磋商。
行政處分之要素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公費留學契約 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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